从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其交易所得更应该上缴国库,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随着“9.24”以来股市行情的转暖,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包括家属,下同)也频频地出现在短线交易的“黑名单”上。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11月份就有3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重要股东、董监高参与自家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而这些披露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之所得,悉数上缴给了上市公司。
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这是目前市场对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的一种较为普遍处理方式。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也正因如此,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的做法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但尽管如此,这种做法并不合乎情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适不妥当的。毕竟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损害的也是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本身并没有因为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的短线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害,为什么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之所得,不是赔偿投资者,相反却上缴给了上市公司呢?因此,这种做法在情理上说不通。
当然,在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后,有可能最终会带来上市公司利润的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者权益的增加。但这种利润增加,最大的受益者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大股东,也包括进行短线交易的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同样也是受益者。因此,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种做法对投资者的保护非常有限。
更何况,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后未必能变成上市公司利润的增加,它甚至有可能被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拿去挥霍掉了,或拿去作为奖金发放了,最终变成上市公司费用的增加。压根就跟保护投资者没有任何关系。
不仅如此,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的做法并不是一种监管措施,而是止步于上市公司层面的内部处理措施。因为作为监管措施的话,还应该执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处罚,根据该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将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上缴上市公司的做法,只能算是纠错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并且这种纠错本身在所得上缴问题上也弄错了对象。以这种做法来代替监管部门的处罚,实际上是对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的一种纵容,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所在。
实际上,从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其交易所得更应该上缴国库,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其短线交易所得属于违法违规所得,属于“没收”对象,而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没收收入是应该统一进入国库的,绝对不能由上市公司截留。
当然,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终损害的都是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各种违法违规收入最终应该用于赔偿投资者。所以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有必要组建投资者赔偿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作为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来源,一方面是来自国家财政的拨款(也即来自于国库),另一方面就是来自股市的各种罚没收入,当然还有其他的来源渠道。如此一来,股市的各种罚没款也就有了正确的去向。
当然,这涉及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修改。而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落实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根本的宗旨与精神,对《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条文的修改是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的。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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