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皮海洲
相对于之前的融券规则,这次经过调整优化后的融券新政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针对市场关注的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问题,10月14日,证监会终于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当天,证监会作出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的决定,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就此作出相应的安排。
相对于之前的融券规则,这次经过调整优化后的融券新政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不仅叫停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限售股的出借,同时对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也进行了“适度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前5个交易日仅能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每日出借不能超过配售股份的20%,合计不能超过50%。
不仅如此,融券新规还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其中,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同时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经过上述优化调整,金帝股份新股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做空的事情就不会再度发生了。市场的做空力量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不过,就调整优化后的融券新规来说,仍然存在明显的瑕疵。尤其是这三点是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
首先,融券新规只是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但却没有取消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而只是“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这种做法与《证券法》的规定并不相符。《证券法》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融券新规却允许“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的限售股出借并流向二级市场,这流向二级市场的过程明显就是“转让”,这与《证券法》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其次,融券新规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但却没有取消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这是在战略投资者之间制造了新的不公平,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毕竟同样是战略投资者,以同样的价格认购股份,同样面临着限售期的规定。结果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出借所持有的限售股,而其他战略投资者却可以出借所持有的限售股,这对于前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融券新规对其他战略投资者的“适度限制”仅仅只是局限于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这种“适度限制”的意义不大,甚至还会在新股上市五个交易日后加剧股价的不稳定。因为从第6个交易日起,其他战略投资者在出借限售股的时候,就不再受融券新规的限制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就可以全部用于出借做空。如此一来,前五个交易日的“适度限制”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不排除部分新股会因此加剧股价的波动。
针对融券新规所存在的瑕疵或问题,融券新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进一步对融券新规“打补丁”,让融券新规最终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也即限售股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转让”的限售股自然也就不能进入流通环节,哪怕是以“出借”的方式进入流通环节也是不允许的。
因此,融券新规只是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限售股的出借,这显然是不够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同样也需要一并取消。如此一来,融券新规所存在的瑕疵或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也是严格执行《证券法》规定的重要表现。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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