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监管正式起步 金融控股公司驶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2020年09月18日13:44    作者:大公国际  

  意见领袖丨大公国际 李喆  李欣蕊

  总的来说,《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为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金控办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预计也将陆续出台,这将有利于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空白,《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为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格局的完善和补充,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具有正面影响。

  补齐监管短板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经历了一年多的酝酿期。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着眼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仅仅10天之后,两份重要文件相继出台。

  长期以来,金融控股公司一直未能作为整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在监管政策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

  这些年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集团和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金融服务多元丰富,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在发展的同时,这个行业也出现些许乱象,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少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多家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机构,但并未遵循金融机构监管要求,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风险特点主要体现为七大类:过度投资,忽视主营业务发展,投机获利;资产规模超长扩张,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加大金融系统性风险压力等问题;存在循环注资、虚假注资等问题,推高企业杠杆率,加大债务风险;公司组织架构复杂,通过隐匿股权架构逃避监管;公司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决策层果断出手。此次《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格局的完善和补充,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初步搭建制度框架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监管主体、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

  《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同时,《金控办法》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办法平稳实施。

  《金控办法》规定了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等相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对非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股东资质、公司经营等方面,《金控办法》提出详细规定,要求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此外,《金控办法》从制度上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一控两参”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总的来说,《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为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金控办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预计也将陆续出台,这将有利于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大公国际作为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独创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科研成果丰富。)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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