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指导手册1.0

2020年09月18日13:37    作者:和昶律所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如何更好地把商品卖给消费者?这是门大学问。

  不管采用什么手段推销,最具诚意和魅力的还是“活人推销”。让销售员面对消费者,脸上笑意盈盈,嘴上说得天花乱坠,经过几轮讨价还价,你买了东西使用,他卖出了商品赚钱,各取所需,这就是销售。

  一.传销之本意:以传促销

  销售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是不仅卖出了货,还俘获了人心,买货的人自愿帮商家向别人推荐商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口碑。如果买货的人认同商品或服务,自愿推销,那是品牌的魅力;如果商家有组织地人拉人,以薪酬激励形成口口相传营销模式,就变成了传销。

  所以传销不可怕,甚至是一种存在已久的销售模式,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就获得了销售资格,摇身一变成了销售者,这些由消费者转换的销售者再给其他人推销,以此类推,层层叠加,形成像金字塔一样的销售结构。理论上,层级可以无限延伸。

  传销的吸引力就在于,消费者作为传销者,不仅能使用商品,推销给别人还有钱拿,在这种货利双收的激励机制下,加入者趋之若鹜。在这种销售模式下,如果销售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货真价实的服务,这样企业既节省了销售成本,传销者还得到实惠,这场交易就是真正的双赢。基于此,在1998年之前,传销经工商批准登记,国家发予牌照,属于合法经营。

  二.传销犯罪:传而不销

  传销层层叠加、下线众多的销售模式,给人留下了很大的利益空间。于是就有“聪明人”乘虚而入,我不卖货,我赚人头钱。于是,没有商品,就编一个商品,只要有人信,空气也能卖。传销加上诈骗,法力无边无际。

  这就是现在常见的传销:按照传销模式人拉人,组成层级销售并不存在的商品。由于商品不存在,销售款就成了正儿八经的入门费,交了这笔钱,才能拥有把“商品”销售给别人的资格,也就是拉下线的资格。下线交钱,你拿提成,动动嘴,大不了骗骗人,呼朋唤友,只要你不是最后一个,就总能割到后面人的韭菜。

  但是,所谓传销,是既要“传播”又要“销售”,且销售的动力来源于产品和服务的好口碑,如果“只传不销”或“传而不销”,就不是让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传销,而是刑法打击的诈骗型“传销”。

  在诈骗型“传销”中,根本就没有商品,或者商品只是一个“货价不符”的道具,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通过上线收割下线的“人头费”,只要一层层繁衍下去,就能一茬茬“割韭菜”。在这个模式中,后加入者永远是“受害者”,为了不当这个受害者,每个人都有再拉人头的动力,组织不断繁衍,成为一种恶性循环。加入的人关心的不是这个商品好不好,而是我能不能拉更多的人,避免成为最后一茬“韭菜”。最终骗到钱的,只有传销组织的最上面几层,后面的都是炮灰,拿不回本钱,解不了套,只能再去骗别人入局。

  “传销教父”卢小杰,是国脉电信公司的老板,对外宣称销售“国脉天网卡”,销售模式是:用户用手机下载“国脉天网App”、消费1700元,购买一张“国脉天网卡”,这张卡5年免流量,同时还能获得分红资格,用户成为“国脉电信”的全国金牌代理。如果再拉5人(第二层)购买5个天网卡,就能成为“团长”,并晋升为“业务员”,每拉1人给上线提成708元,还可获得终身免费流量及无限时通话。如果拉的5人每人再分别拉5人(第三层),“团长”就晋升为“业务经理”,还会被公司保送到“国脉公司黄埔商学院”学习,公司上市后成为股东,简直就是搭上了一辆通向商业精英的直通车。

  截止2019年6月案发,国脉电信注册83万人,形成了59层层级,涉案金额6.7亿元,会员返利提现4200万元,国脉电信非法获利2.4亿元。这就是典型的诈骗型传销,所谓的“国脉电信”是子虚乌有的商品和服务,1700元卖的就传销组织的“入门费”,通过拉人头组成层级,层层返利,“传而不销”。加入者83万人,卢小杰的“教父”之名,不遑多让。

  三.行政违法:又传又销

  “又传又销”有一个官方钦定的名字叫“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指以拉人头,建层级,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提成依据的方式,销售商品。值得强调的是,拉人头建层级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商品,这是与诈骗型传销犯罪的本质区别。

  比如,京东芬香销售模式是,通过芬香APP成为注册会员,拉微信好友建一个超过50人的微信团购群,你就升级为超级会员,超级会员在组织的微信团购群里,推送特定商品链接,只要群里有人通过你发的链接购买了商品,你就会获得20%销售收入的返利。你拉的人越多,就赚的越多。如果群里的下线再拉群,你也能享受返利分成。以此类推,如果群里的下线继续建群、拉人头,超级会员就有机会晋升为导师,甚至合伙人,提成比例也有提高。这一模式背靠京东商品销售,始终没有脱离“卖东西”的目的,是典型的团队计酬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做支撑,是以人头背后的购买与销售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符合销售的本质。即便如此,“又传又销”也还是被国家禁止的传销行为。这就是对诈骗型传销犯罪矫枉必须过正的表现。“传而不销”的诈骗型传销危害如此巨大,如果“又传又销”的人心怀鬼胎,或者销售员欺骗下线入伙,只在乎拉人头获利,不是真正卖商品的话,“又传又销”很容易就滑到“传而不销”这条路上。再者,有些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把几百块钱的商品,卖出二三千的高价,看似团队计酬,其实与诈骗型传销无异。只要商品水分太大,名不符实,质次价高,就是变相型传销犯罪。所以,国家对“又传又销”予以行政禁止,看似一刀切,其实还是煞费了一番苦心。

  其实,团队计酬传销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除了上面的“芬香”,还有很多企业用这样的办法激励销售,微商如此,大的直销企业也如此,但只要没有脱离真实、对价的商品销售,还是有完善和成长的空间。

  在目前,只要让你交入门费或者通过购买商品变相缴费来获得推广资格的;或者需要你去发展下线,组成层级,你的收入依靠下线团队提成的,不管商品真假,初心好坏,那一定都是传销。“传而不销”的是诈骗型传销,是刑事犯罪;“又传又销”的是经营型传销,是行政违法。所以,“芬香”传销有的救,“国脉电信”就是死路一条。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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