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无论是西方的“庞氏骗局”还是东方的“拆东墙补西墙”,都可以表达传销的精髓。传销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入门费;用下线资金,支付上线报酬的模式维持运转;只要持续有人加入,成员以二倍以上速率保持递增,就可以形成金字塔结构。但传销终究不可持续,如果新发展的下线不足以支付上线的本金和收益时,金字塔骗局就会轰然倒塌。
当下的传销模式,除了走传统的“销售商品”老路之外,又有了更多的新套路,比如通过虚拟货币、互联网购物平台、资本运作、互联网电商、社交电商等概念包装传销新概念,可谓传销局中局,概念满天飞。但不管企业如何模式创新,只要涉及“拉人头”组成层级,就有传销诈骗之虞。
一、传销与直销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同日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分别代表了国家对传销的禁止、对直销的允许。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分为三种:一是拉人头型,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二是收取入门费型,以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变相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下线的资格;三是团队计酬型,通过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给付上线报酬的依据。其中,拉人头和收入门费都是通过诈骗方式来进行传销,因此可以称为诈骗型传销,而团队计酬模式是典型的经营型传销。
再来“安利”一下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企业是否具有直销资质,可以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查询直销企业目录),通过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直销免除了中间环节,是一种无店铺、上门销售模式。从层级上来说,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我国合法的直销只有单层次直销,即“直销企业-直销员-最终消费者”模式,直销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不分层,直销员也不能再发展下线,直销员的报酬只与个人销售产品数量挂钩。而所谓的多层次直销就是团队计酬型传销,是国家命令禁止的传销行为。
可见,在我国只要通过拉人头,建立多层级的方式进行经营,就是传销行为。此外,刑法也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同时符合:“拉人头+入门费”的情形,并满足至少3层,人员至少30人的数量要求。但对于团队计酬型传销(多层次直销),网开一面,也就是说以真实商品交易为目的,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传销行为,只做行政处罚,但不做犯罪处理。传销犯罪的圈子比传销行政处罚的圈子更小,可见传销犯罪要求“传而不销”,通过虚假商品或者低价值的商品作为幌子,计酬返利的最终依据是“人头”,维持返利的资金是“入门费”,而不是商品销售收入。传销不真正创造价值,组织里的财物只是通过骗术,从低层级向高层级转移。由于传销不具有可持续盈利的经营项目和真实商品,不可避免将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骗局崩盘。以法律为参照,就能比较容易地判断商业模式是否含有传销基因。
二、传销的老样态与新花样
典型的传销模式就是缴费入会,然后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面临传销利益的巨大诱惑,很多直销企业往往也挂羊头卖狗肉,例如2019年初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天津权健集团、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公司等直销领域巨头,在取得商务部直销牌照前提下,暗度陈仓,依靠拉人头、发展层级收取入会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立案,说明直销执照不是免死金牌,还是得看赚钱是通过卖货还是拉人。
当前传销运作呈现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技术相结合的新型互联网传销模式,隐蔽性更强,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它千变文化的概念,只要把商业模式能翻译为:“先缴纳费用,后鼓励通过发展下线返利”的精简结构,就可能涉嫌传销,比如,全国首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维卡币”案,国内涉及资金150亿元人民币,传销人员账号200多万个,该案组织者以加密货币和区块链为噱头、以高额回报利诱,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等级入会费,通过老会员推荐新会员入会并购买激活码获得加入会员资格,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这一案例无论概念多时髦、手段多精巧,都可以比较容易地翻译出两个关键词:入门费与拉人头,因而认定传销犯罪不存在大的障碍。
与此不同的是,亚美科技的“车智汇”传销,其利用物联网概念,打造车联网产品,并对外宣传获得国家支持,用户购买价值1431元的服务包成为会员,并获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自已直推5台(人)并通过直推的5人发展下线累计达到15台(人),晋级为经销商,并获得直推奖励430元/台(人)。以此类推,根据每个层级直推和下线发展的业绩,会员可以依次晋升为区县代理商、金牌区县代理商、市级代理商、金牌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金牌省级代理商,并依据直接或间接的业绩获得报酬。如果这一模式最终依靠产品销售来返利,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就属于团队计酬型传销,属于行政处罚层面;但如果其售价1431元的产品,名不符实,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售价,并且无人在乎产品,只在乎人头返利时,1431元就实际变成了入门费,这可能构成诈骗型传销,涉嫌刑事犯罪。服务包到底价值几何,关系到这一创新模式的底线问题,也值得企业警醒,在商业模式里,如果商品售价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又通过多层次销售模式,发展客户,很容易误入歧途构成传销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比较有迷惑性的是京东芬香模式,它是时下最为火热的社交电商的反映,具体模式为注册会员创建一个超过50人的微信群即可成为超级会员,其他用户购买超级会员分享的商品,超级会员就可以提成下级销售收入的20%,以此类推,超级会员如果满足直属超级会员大于20人且团队全部超级会员大于80人就可以晋升为导师,导师可以提成整个团队销售额的20%,导师再发展5个导师级下线即可成为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提成团队超级会员销售收入的25%……
芬香的分销体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团队计酬、拉人头,但不收取入门费,二是通过销售京东商品来确定返利。该模式是否构成行政法上的传销?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其通过所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进行计酬返利,虽然有真实的商品销售,但也符合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型传销)的特点,是传销条例禁止的行为。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不满足缴纳“入门费”的要求,并且虽然拉人头,但不是通过“人头”而是“人头”背后的购买与销售来确定返利依据,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做支撑。
三、企业模式创新的传销挑战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传销的制裁分为两个层面,行政处罚和犯罪处理,行政处罚满足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者之一就构成违法传销,而犯罪认定要求同时满足:“拉人头+入门费”并且层级大于3层,人数大于30人才可构成。
此外,以销售真实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型传销,虽然符合真实销售的特质,但仍然会被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企业也不应采取此方式进行销售。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具有真实有用的商品,但如果售价畸高于真实价值,又存在推广人员不在乎商品使用价值,而只在乎拉人头获利时,团队计酬传销就随即异化为传销犯罪。
时间回溯到1998 年4 月18 日,这是中国传销史上重要的一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在此之前,传销企业不仅合法,而且还要经工商批准登记。可见传销本不可怕,其作为一种销售模式,本是市场创新,消费者不仅购买商品,而且又被发展为经营者,继续推销商品,以此类推,商家节省了成本,传销者得到了优惠,这是双赢的选择,只要坚持以真实商品或服务为本,金字塔本该稳固如初。但当聪明人发现,传销模式即使没有商品或者制造一个商品的幻想,就能以此为由拉人头、组成层级,创造财富密码时,传销就传丢了魂,变成了赤裸裸的诈骗。传销为什么能成功,就是利用了人性贪婪的弱点:只要下线相信自己不是最后一个傻瓜时,传销就能存在。但如果存在稍许理性,想想为什么赚钱的机会会轮到自己时?恐怕就能果断放弃做下线的机会。
企业想赚钱无可厚非,对于中国的销售型企业,须知只能进行单层次直销,3层是一条细细的红线,如果逾越裂变,就跨入了传销的河流。法律为什么如此严苛?因为多层次销售就可能释放庞氏骗局的魔力,有“人传人”的可能,最终不可收拾,摧毁无数家庭。
而对于心怀鬼胎,想施展骗术包装成公司的传销者,不管区块链的概念多新,社交电商的概念多火、或者洗发水多好用,模式多复杂,法律穿透层层包装,只要发现包裹的最终是“拉人头时收了入门费,又通过拉人头来提成”的核的话,就是传销,出事不在早晚,但终究必然。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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