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土地交易收入是否进入GDP核算的学理和政策思考

2020年03月20日15:02    作者:周天勇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周天勇

  对已经长期流转出租的农村土地,包括城镇划拨土地,考虑出租期已经得到的租金收入,在进行可交易改革时按市场价值调整资产价格,在交易时,各年租金水平低于资产交易价格的部分,适当计入GDP。

  这几年研究的一个发现是,如一般使用索洛生产函数,可以用来核算历史GDP各部分增长结构,如劳动、土地和资本各要素以及TFP的增加价贡献。因为土地永不磨损,并且已经利用土地的数量,在开发成熟的发达国家一般固定不变。本来“劳动、土地和资本三要素一余值(核算不清楚的增值部分)结构的索洛模型,在分析国民经济时,变成了劳动和土地二要素一余值结构的模型。有价值的土地存量,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并入了资本项。

  国民经济核算上,土地要素增值部分,居民房屋出租的租金,作为土地要素的贡献被计算,即使没有发生租金,也以维塞尔要素生产力归属原则,进行了价值发生制计算。但是,在企业核算中,其购买的土地,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摊销,不提折旧。土地和建筑物能够分开的,作为资本并入了固定资产,可按比例提取折旧,计入GDP。专门出租土地的企业,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生产,此企业支付的租金支出和对方得到的租金,就代表土地要素的生产贡献被计入GDP。那么,那么购置土地了的制造等企业,其土地要素的增值部分哪里去了呢?逻辑上看,因为企业可以经营获得利润,实际包含在了除去劳动工资以外的资本部分的盈利之中。

  在大学时,只知道维塞尔的三要素归属原则和土地要素增值的部分为租金。但是,没有从微观会计核算和宏观的GDP核算联系的角度去思考。如果是同价土地的交易,按逻辑讲卖出企业,按营业外收入计入公积金(企业作为各部贡献作为利润去分配掉是另一回事)。国民经济核算上,营业外收入,即使是利润,也不计入GDP。

  在这几年进行GDP增长的计算中发现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土地要素可以市场交易,可以定价,是有价值的,进入了住户、企业和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有资产台帐。然而,体制转轨国家过去土地没有价值;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土地让交易,甚至是极端交易,而另一部分土地不让交易。这就发生了在经济增长核算中,土地作为要素,在转轨国家里,既没有作为土地要素单列,相当大的部分也没有进入资本。如果拿来有关数据,直接计算GDP产出及增长,显然是不合适的,会有特别大的误差。见{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工程实验室(筹备)2018年5月年—1号工作论文“索洛模型在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时的困境和改进思路”}

  实际上,土地要素应该交易,需要定价,并且有价值,是一项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改革就是在体制上,恢复市场经济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人们往往抱怨,体制不顺造成了多大损失,也充满估计和企盼,体制改革会带来多大的红利。然而,学术界也只是在定性方面猜测,没有在定量方面找出一个较好的办法来。笔者将转轨国家体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做了这样一项工作:即将简单用索洛模型分析转轨国家时一些假设不符合市场经济假设困局,在分析方法上进行改变。先是将假设的条件标准化、差距化和数量化,还是基于索洛模型,再用反实事法计算体制不顺,不达标准而差距的产出损失,用标准和条件还原法(实践上就是改革)估计未来体制改革能够获得的增长红利{实验室(筹备)2018年10月—3号工作论文“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释放经济增长潜能的定量估计”}。

  其中,土地从过去无价值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市场经济中可以交易,并可以定价而有价值的资产,是一项增长潜能最大的最为重要的体制改革。劳动力和资本配置体制虽然有户籍、公共服务、居住、信贷歧视等方面与市场经济标准方面的差距,但是其可以交易和定价。但是,土地配置则是价值从零到有的市场经济原则上的差别。因此,我们计算土地体制扭曲产出方面的损失和未来改革的红利时,在索洛模型结构中恢复了土地要素一项。从改革方面:1、用其回溯土地体制不顺,不能交易,价格信号不起优化配置作用和农民不能作为资本创业经营等造成的产出损失;2、用其放开市场配置和可作为资本创业经营带来的新增产出潜能。

  从发展方面,还有一个恢复土地要素在索洛模型中地位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从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潜能来源看:(1)从国土利用率看,中国人口密度并不大,而且已经利用土地占总国土面积71%在国际比较中并不高,如果调水改土,还可以从数量上增加可利用土地;(2)从三要素结构组合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未来劳动要素在收缩,规模还是较大,装备资本过剩,而土地要素在组合中比例较低;(3)而从未来增长的要素来源看,由于技术暴发式推进经济增长在时间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劳动要素将持续收缩,装备资本要消化过剩,增加土地要素数量(改变索洛模型土地要素数量固定不变的假定,将其供给从一个垂直线改变为向右和向上的斜线),并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要素的利用效率,进行替补,是只要有与土地发展和改革有关的重大举措,就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增长结果。

  因此,在中国这样一种体制转轨和发展格局下,在研究问题的方法上不得不突破,恢复土地要素在索洛模型中的地位。

  在将土地要素恢复索洛模型中地位前,笔者作了一个铺垫工作。即从定性角度分析了我国对土地要素进行计划分配和行政管制,特别是限制其市场配置,造成的一系列国民经济问题,如土地的极端交易和限制交易,隐匿资本,GDP被隐匿和GDP泡沫,农村土地收益在地方政府与农民间的收入分配,农民收入过低与工业品过剩,农民没有土地财产性收入和以地为资本创业收入等等。{实验室(筹备)2018年7月—2号工作论文“深化土地体制改革与理顺经济运行”}。我在发表这篇论文时,还没有考虑产出理论模型、企业微观核算、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之间关系,以及统计局和财政部间对有关项目认定的差异。一些网友也提出这个问题。在最近的研究中{实验室(2020年1月正式成立)2020年3月—1号工作论文“不动产:货币和债务及GDP增长的估算”}。笔者也发现,如果价值为零的土地资产在市场化配置改革后价值得到释放,农民实实在在地在土地第一次交易中得到了收入,获得了改革的红利。或者在体制转轨特殊阶段,改变我们的核算规则;或者规则不变,在其他项目中进行变通调算计入GDP。否则,坚决按照国际规则不计入,则会出现理论研究、统计工作和改革实践三者之间不相符合的矛盾。即使有瑕疵,笔者也不想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核算规则对原论文进行修改,以原汁原味地体现我们研究过程中的疏忽和困惑,以及一步一个脚印的进展。

  改革和发展努力的红利,必然要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中,由于前述的一些理由,土地早已定价,一个经济主体的土地卖给另一家主体,只是几乎等价资产的转移,增值的规模不大,可以处理在公积资产增加之中,避免重复计算,可不计入GDP。

  但是,转轨国家大规模零价值的土地改革后放开交易,发生的收入,不计入GDP,则可能不符合国民经济核算三方法须相等的原则。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坚持生产才能创造新价值的原理,在体制转轨方面,将过去不能交易的土地,放开后从零价值到有市场价值的回升,看成是过去土地生产力价值形态上的积累;在经济发展(不是土地利用率很高的成熟发达国家)方面,将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土地向城市和工商业配置的升值看成是新增的级差地租积累。这种无价值和使用性质要变化的土地,其第一次交易所产生的收入,考虑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叠加的特殊性,应当计入GDP。而已经市场交易化过的土地,再次转让,为避免重复计算,则不再进入GDP。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在此方面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计算,从1998年开始,地方政府已经累积获得了50万亿的土地出让金。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出让土地价格年均上涨27%左右,统计局也没有编制土地价格变动指数,这样规模较大的收入计入GDP,存在相当大的泡沫。因为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房屋交易而发生的居民收入转移;二是征用土地补偿很低,实际是对农民应得利益的转移,农村居民并没有这样大规模土地出让,得到发展的红利,没有富裕起来。因此,我也不同意将这样的地方政府收入计入GDP进行核算。但是,核算中产生的产品成本增值流量和分配的收入支出流量,即使将土地价格暴涨部分剔除,土地从过去的无价值到有价值形成的巨额收入如何平衡,笔者到现在也没想清楚。

  目前在推进农村土地体制的改革,城镇二级土地市场也随着改革的深入,也会逐步放开。因此,笔者认为,考虑中国体制转轨的特殊性,如果硬是按照国际国民经济统计核算规则,将农村无价值土地和城镇大量无偿划拨土地的第一次交易值,不计入GDP,在核算上会发生产流量核算与收入流量核算之间的不平衡。即使将其理解外“意外收入”归入公积资产,但是,这么大规模资产的收入来源于哪里?如果说今天交易收入是昨天的GDP,今天从储备中拿出来使用,一是隐瞒了过去旧体制的产出损失和低效率,高估其原来的价值,二是从技术上讲也不能去调高过去的GDP充入公积,再将其变现今天拿出来变成了分配、收入和支出流,这也是一个笑话。

  因此建议:

  第一次无交易过而出售的无价值农村土地和城镇划拨土地,其出让和交易收入,剔除价格上涨部分,作为土地生产力在价格上的积累,应当从收入法核算计入GDP。如农户,或者农村合作社,或者农村集体,确权而没有交易过的宅地、耕地、林地等第一次资产交易收入,作为土地历史生产力和改革新增生产力的积累,体制转轨期间,生产法上作为特殊阶段的商品,编制土地价格指数,收入法上,无论是政府过去储备土地的出让,还是农村经济主体的交易收入,应当相互平衡地核算计入GDP。

  对已经长期流转出租的农村土地,包括城镇划拨土地,考虑出租期已经得到的租金收入,在进行可交易改革时按市场价值调整资产价格,在交易时,各年租金水平低于资产交易价格的部分,适当计入GDP。

  地方政府在土地放开交易前,从农村征收划拨给国有和事业等各类单位使用的土地,如果收回再出让,其收入应当计入GDP。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入股变卖资产而获得的营业外收入,其实是无价值资产的价值回归,无论是地方政府补收土地出让金,还是留给企业成了利润,还是政府和企业对其按比例进行了分配,这部分都应当核算进入GDP。

  城镇土地二级市场放开,第一次交易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业主获得的收入,政府分配的出让金或税收,都应当核算进入GDP。

  对已经由政府出让和市场交易过的土地收入,为避免重复交易,则按照国际国民经济核算规则执行,不再计入GDP。

  (本文作者介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原副院长。公众号天勇看经济zhouty-tjj)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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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村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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