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飞:新个税法如何影响“年轻”的新富人群?

2018年11月21日16:52    作者:吴飞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吴飞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可以做的是及时梳理境内外资产配置及投资架构的情况,谨慎分析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以降低税收风险。因此,高净值人士的税务筹划将需要借助更加专业的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8月31日关于个税法起征点和税率的修改, 到10月20日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都显示着国家极力推进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决心。修法的范围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使得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具体而言,除了将起征点提高至人民币5,000元/月之外,修法还引入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那么,在这样大面积的减税政策下,什么样的群体将从中受益?国家政策的导向和目的究竟是什么?税改推出的背景值得我们思考。

  税改背景:年轻焦虑的中产人群

  从起征点的金额和抵扣专项的范围不难看出来,中等收入阶层,也就是中产阶层在这次的税改中将是受益最大的群体。但这是否会对不同收入的中产群体产生不同影响呢?我们先从中产阶层的概念谈起。

  关于中国中产阶层的定义和数量,《经济学人》杂志认为“家庭年收入在1.15万到4.3万美元,即家庭年收入8万到3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群体。这一群体在中国约有2.25亿人。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和嘉信理财则将年收入12.5-100万元的人群定义为新富人群。

  虽然数量庞大,但中国的中产阶层的结构,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结构, 具有非常不一样的特征。

  如果一个理想的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为“橄榄型”,中国则属于财富分配不均的“金字塔型”。按照推算,中产阶层占中国人口比例仅为20.1%,远低于发达国家如美国的37.7%和日本的59.5%。按照十八大的规划,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将扩大到2.7亿人,加上其赡养的人口,中产阶层将增加到近4亿。  

  虽然我国的中产阶层在可预期的未来即将成为中国社会非常重要的一类阶层,但是我国的中产人群又是相对“年轻”的一个群体。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产阶层随之出现。但是由于时间有限,多数中产并未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因此在投资决策上往往并不成熟,对于风险的把握并不全面。

  中国的中产阶层正在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巨大的生存压力也解释了近年来频频出现 “焦虑的中国中产阶层”现象。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和嘉信理财共同发布的“2018年中国新富人群财富健康指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就指出年收入12.5-100万元的新富人群对于赡养老人以及抚养子女的压力巨大,这两种压力成为了新富人群进行投资理财的主要动力。而对于这些必要支出还要收税,更是加剧了中产的焦虑程度。

  但是此次的税改的核心考虑因素,正是教育、养老这些造成中产焦虑的主要支出。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也可以按照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也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位老人的标准定额扣除。另外,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大病医疗专项、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项目。减税项目多是中产阶层所真正的压力所在。

  此次个税大改革的背后,是中产人群长期的被“忽视”。今年的税改是1980年实施个税以来,改革幅度最大的一次。过去的38年时间内,政策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产人群并没有政策上的倾斜。而此次减税的政策, 反应出国家对于培育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中重要的阶层的意愿,说明国家对于这个新兴和重要的中产人群逐渐重视。

  税改的目的,也与宏观经济密不可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增长一直以来以出口驱动和投资驱动为主,国内消费(内需)对经济增长贡献相对较少。当投资的边际效应减弱,国际市场需求(外需)乏力,我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转入以国内消费需求为主导的内生型增长模式。因此,此次税改的目的之一, 也是希望减轻中产人群的税收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有助于市场活力的恢复,帮助经济增长动力逐步向消费驱动型的模式进行转变。

  高净值人士应更新税务方案

  但是此次税改真的会让社会各阶层均成功减税么?国家对于减税带来的财政收入下降又有何考虑呢?又会通过什么方式弥补税收的不足?

  其实新的税制对于中低收入的中产而言是减负的,但对于中产中高收入人群而言,答案可能是相反的。

  2017年个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8.5%,而此次个税改革也并不会使整体个税税收收入下降,只是让中等收入人群减税。可能的缺口部分会通过加大对高净值人群的股权转让、资本所得等收入的征税力度来弥补。

  新个税法中的一项条例也佐证了这一说法,那就是新个税法中新增了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反避税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征求意见稿首度将反避税条款引入个人所得税法,即在以下情形时,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简而言之,新个税法案提出了对于高净值人群,执法机关有权以反避税的条例进行征税。

  最近另一则消息也值得留意。2018年10月16日,经合组织(OECD)完成了对超过100个投资移民项目的评估,并将其中21个国家(和地区)的36个投资移民项目认定为对“共同申报准则”(CRS)构成严重风险的项目。这些被点名的岛国包括了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毛里求斯、圣基茨、巴巴多斯等,近些年中国国内一些高净值人群趋之若鹜的移民天堂岛国。

  “共同申报准则”(CRS)目的是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举个简单例子,一个内地居民去新加坡的银行开户,存了一笔钱,而且很可观,那么新加坡的银行就有义务将其存款信息披露给新加坡的税务机构,最后交换回到中国税务总局。同样新加坡人在内地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也会被自动交换回去新加坡税务机关,这就是信息交换。

  国内实施反避税原则,国际间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换税务信息,不难发现,国家税务机关正在对高净值人群之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避税的做法进行修正。

  因此,虽然个税的起征点以及税率有所下降,但是针对高净值人群,更多的收入将纳入征税范围。而这将直接影响高净值人群的税基。新税法一旦正式实施,一些高净值人士经常选择的纳税方案可能面临调整。

  这对于目前高净值人群所做的税务筹划可能是“地震式”的变革。过去,高净值人群可以在海外设立境外子公司,且在合理的原因下可以不将利润分配回境内,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但是按照新个税法的要求,这样做或许就违反了反避税原则,国内税务机关将有权对该交易实施核查。过去的方法可能不再奏效。

  目前,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可以做的是及时梳理境内外资产配置及投资架构的情况,谨慎分析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以降低税收风险。因此,高净值人士的税务筹划将需要借助更加专业的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作者介绍:现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主要研究行为金融和私人(家族)财富管理。2004-2010年在新西兰梅西大学任教,曾任亚洲金融协会理事,期刊Economic Systems特约主编。)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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