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

2018年10月16日13:56    作者:周浩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周浩

  正是因为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种种问题,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才变得额外有意义。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权利保障最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产权保护刑事司法方面普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亟待纠正和完善。

  一、产权保护刑事司法现状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命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政策性文件,强调企业产权的刑事保护,一方面有助于发挥刑事司法的引导功能,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另一方面也释放出刑事司法在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或者涉产权经济案件反映出来的一些类型性特点。

  首先,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刑事案件,难以纠正平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新一轮平反冤假错案的浪潮,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表征。但是,冤错案件的平反局限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命案性犯罪,关涉产权的案件则少之又少。特别是,具有经济纠纷色彩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本就不够明晰,违规与犯罪更是难以甄别,再加上历史因素的影响,再审申诉变得难上加难。

  其次,定罪依据不足的案件,难以适用疑罪从无。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本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现代法治、民主、人权等价值理念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有罪,也不能排除无罪”的案件认定为有罪。

  再次,涉案人员及财物的处置,缺乏考虑产权保护。

  司法实践中,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员一旦涉嫌犯罪,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会被限制人身自由,企业财产则通常会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要知道,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企业的财产权。但是,办案机关针对涉案人员及财物采取的管控措施过于机械,未能顾及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中,受到限制的管理人员,是否适宜羁押;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数额是否合理;相关财物处置程序是否合法,往往存在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二、张文中案改判无罪树立司法标杆

  正是因为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着种种问题,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才变得额外有意义。

  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原董事长,于2009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3年2月,张文中刑满释放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

  可以说,作为一起重大涉产权经济案件,张文中案的平反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意义,彰显了产权保护的司法决心,有助于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第一,客观看待历史背景下的不规范行为。

  原判认定张文中构成诈骗罪,一个主要理由是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不具有申报资格,却以中央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原审法院认为,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物美集团的行为相当于隐瞒了自己的民企身份,目的在于骗取资金。

  实际上,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基于此,再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具有申报国债贴息补贴的资格,虽然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张文中没有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文中案的改判表明,物美集团以国企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与民营企业的不平等地位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因此,刑事司法裁判者要用客观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特定历史时期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负责人在张文中案答记者问时讲到,“一些地方一段时期内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正是因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我们需要对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全面评价,严格区分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

  第二,贯彻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同时,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

  事实上,张文中涉案行为均存在一些问题:诈骗案中,物美集团以国企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补贴资金,还存在签订虚假合同、将贷款用于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单位行贿罪中,物美集团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挪用资金罪中,泰康公司将4000万元借给同物美关联的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也存在违规。但是,这些问题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司法要依据入刑标准判、证据要求评判罪与非罪。

  首先,单位行贿罪改判表明,入刑标准需要被准确把握。

  物美集团在收购股份过程中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万元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要求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必须达到的“情节严重”,充分考虑情节的综合认定,显然是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了罪与非罪的标准。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改判,强调证据裁判。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即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另外,证据裁判原则下的刑事程序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张文中挪用资金罪的改判,正是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得到证实,只得宣告无罪。

  类似张文中案的产权涉刑案件不在少数,张文中案提供了一个司法范例,其他案件至少可以参考。对于民营企业的违规做法,刑事司法裁判者应该严格加以区分,准确把握刑事犯罪构成要件;重证据、重调查,切实按照证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敢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形势,慎重认定刑事犯罪;认真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着力纠正一批典型冤错案件。

  (本文作者介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聚焦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事风险。)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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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张文中 企业产权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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