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对市场来说只是权宜之计

2015年06月15日 09:50  作者:朱小黄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朱小黄

  市场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与资源分布博弈上在这收收放放的循环中调节着,形成一种常态。但对于市场而言,放权的意义犹如朝三暮四和暮四朝三,于此而言,市场更需要的是废掉一些本不属各级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放权这种权宜之计。

放权对市场来说只是权宜之计放权对市场来说只是权宜之计

  自从延安时期以来,简政成我党治理方式上追求效率的重要调节杠杆。但逐步形成的层级治理结构和相对集中的授权分布使得行政管理资源的外延不断扩大,行政环节愈积愈多,最终累及效率而使人无法忍受,于是要求简政的呼声四起。

  当行政管理资源的范围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市场秩序民生环节的方方面面,甚至无所不包时,行政效率与市场秩序便纠结成某种死结。简政易而减事难,简政的要害是减政,减政须减事,不减事则无法减政。而减事便亊沉大海,因为亊权仍然如旧,减事只是政府无人办事而已,事情终究停滞而影响效率,最终只好还政于府,这样的循环并未根本改变。

  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在某种引力影响下循环于放权与收权的往复之中。放权主体是中央政府,需要效率时放权,治理混乱时收权。几十年来“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并未打破。

  计划经济时期如此,市场经济时期由于政府依然主导经济增长,掌控经济秩序,握有社会基础资源,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与资源分布博弈上亦在这收收放放的循环中调节着,形成一种常态。但对于市场而言,放权的意义犹如朝三暮四和暮四朝三,于此而言,市场更需要的是废掉一些本不属各级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放权这种权宜之计。

  当然现有国家治理结构下,既有良好秩序又有良好效率的治理目标并非不可稳定实现。只是仅仅靠道德宣告是力不从心的。如宣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开端。但法律不仅是条款文字,还要有依照这些条款实施的各种社会权力结构。

  当法无授权者胡作非为,因此而受损害者能够不受干扰地获得司法支持挽回损失获得赔偿,才能使胡为者有所戒勉。法无禁止而为之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构具有较大干预行为者的执法空间,谁会冒险为之?所以需要追问为什么法无授权却能有可为之权,法无禁止却让人无力可为?归根结底,失去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作为公民的法律救济通道,依法行政就只是空中楼阁。

  简政先要减事,减事才能减人。权力集中于政府部门又缺乏有效制衡易生腐败。日久必然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但这也不仅仅是人的思想道德信念素质问题。把体制的问题完全归咎于个人素质也是不公平的,反倒会成为疏于改革,不想作为不想承担的借口。

  其实让政府减事让经济活动依据法律和契约进行,赋予所有的企业以真正市场主体地位。无论国企与民企都在市场秩序内自行活动,而政府只是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其事大减,其人亦减,效率自然高矣。

  市场秩序基于人性和市场法则,这与政府的行政目标是存在差异的。另一个例子是为支持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若干年来政府发文件做讲话出措施提要求,计出繁杂却收效甚微。最近在放松银根宽松信贷上又举措迭出,意在敦促各方面都倾力支持实体经济。

  但最本质的事实是:市场环境下各种经济元素尤其是资金,七弯八拐都会被资本回报率所吸引流向最高回报的领域。实体经济受税负和财务费用过高之累,平均资本回报水平不及虚拟经济四分之一,岂不是银根越松货币越充裕实体经济越尴尬?所以减税降息才是根本。

  可见简政放权的表面文章好做,但真正获得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却不是简单如此可以实现的。道德的号召和宣告如果不建立在切实有效的社会运行秩序上,不仅无效而且常常会脱离原理造成新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相信市场的能力让市场起决定作用而把行政管理资源主要运用在建立社会运行秩序的细节上,可能比将行政权力费力不讨好地用在政策号召上要有效得多。当然,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府转换职能和司法相对独立的运行还需要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决非一日之功。

  (本文作者介绍:供职于中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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