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甄新伟
银行理财逐渐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金融工具。据测算,截止2018年12月,全国共有50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理财产品超过10万只,规模约29万亿。而且,为了满足银行理财产品持有者的流动性需求,转让交易业务日渐普及,成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一项重要服务。市场先行,需监管及时跟进,本文建议及时加强银行理财产品交易的外部监管规范。
一、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转让
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是指理财产品持有人(即转让方),利用银行机构的信息平台或自行寻找合格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即受让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受让方达成转让交易意向,并在银行机构协助下完成转让协议签署、理财产品过户以及资金交割的相关金融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既满足了转让方的资金流动性需要,也为新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银行理财产品选择,且银行完善了理财产品服务,并还可获得一定服务费收入。
二、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现状
在售银行理财产品中,相对而言,期限越长的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银行封闭型理财产品,如封闭期1年及以上,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或者只允许在开放期进行赎回,而开放期大都每年1次。对投资者而言如果遇到急迫的流动性问题,无法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及时获得流动性,因此银行开始陆续推出理财产品转让服务。
(一)转让范围
目前并非全部银行都提供理财产品转让服务,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可转让是由银行自身决定的。银行内部自行规定可转让理财产品的产品类别和范围,以及风险级别、存续期限、到期时间等一系列约束条件。可转让理财产品一般具备封闭型、中低风险、存续期间超过三个月,距离到期日长于三个月等特点。
(二)转让渠道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渠道主要以银行机构渠道为主,一类是银行内部自己搭建的APP或网上银行等电子化的线上转让服务平台,另一类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及柜台服务组成的线下撮合服务平台。此外,理财产品持有者也可以自行寻找潜在投资者,然后到银行柜台完成理财产品转让交易。
(三)转让价格
理财产品转让价格主要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预期收益型和净值型理财产品转让交易定价有所不同。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的转让价格处于一个估值区间,其估值区间下限是转让方期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而上限是期初本金与转让方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期间预期收益(本金*预期收益率*已持有期)之和。从实际交易情况看,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价格一般更接近该估值区间上限。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价格主要参考当前及历史净值走势,并给予受让方一定让利优惠。
(四)转让手续费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服务存在三种收费方式:第一种是银行对买卖双方均不收费任何费用,银行提供免费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服务;第二种是银行只向受让方收取一定手续费,针对转出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种是银行向买卖双方均收取一定手续费。银行针对理财产品收费标准较为不统一,一般是根据金额大小,有的收取千分之一,有的收取万分之五不等。另外,有的银行还设置了单笔转让服务手续费的上限。
三、加强银行理财产品转让规范必要性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监管规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转让服务已成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重要一环。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属于持有者的内生性需求,而受让方往往也可以获得较同期首次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稍高一些收益。伴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更加丰富且规模巨大,转让服务越来越成为重要的销售内容之一,甚至成为了投资者购买期限较长银行理财产品时重点考虑的要素之一。为了满足已发售理财产品买卖双方需要,银行也陆续推出协助完成转让的相关服务,及时对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环节统一指导规范,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稳健发展。
二是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服务、防范风险的内在需要。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实现了原投资者的出售和新投资者的购买,交易过程也必须由银行提供服务才能完成。相比银行销售新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转让还涉及新投资适当性审核,理财产品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转让定价、转让收费、签署协议、资金和份额交割等。因为缺少外部统一监管规范,相关银行服务标准内容以及收费等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强,容易发生操作性风险、道德风险等,给银行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失。
三是保护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因缺乏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统一监管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耗费大量精力去比较、研究相关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服务内容,而且银行内部的理财转让服务向客户披露内容也不规范,有的只是口头介绍,约束力很弱,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容易被误导,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的建议
为了积极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服务,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是要求银行积极建设理财产品转让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明确理财产品转让范围,统一转让信息披露标准,提供转让定价估值服务,统一交易撮合规划(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审核等,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
二是建议统一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好收费价格信息公示,及时充分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事前披露。另外,鼓励银行免费提供理财产品转让服务。
三是积极探索跨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信息披露,便于潜在投资者集中进行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业务的风险收益比较等。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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