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海琴博士
在《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折让配售方案及配套措施》中,提出了一个很奇怪的概念,即竞价发售。在第二条第一款中,《成果》明确指出,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后拿出一部分非流通股,向全体投资者公开竞价发售。
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任何学科中,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行为被不同的词汇所描述,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比如在大家最熟悉的证券市场中,同样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在交易所内有叫买叫卖最后成交的概念,而在交易所外则是买卖双方经讨价还价最后转让完成的概念。可见,这里的成交和转让显示了它们是在不同的背景和不同的场所完成的一种买卖行为,不可能说某人去交易所讨价还价买卖了一种股票吧,也不可能把某人去自由市场出售水果叫做发售水果去吧。但《成果》就出现了这种描述,把明明白白的出售股份行为变成了发售股份行为。严格意义上讲,无论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无论最终采取何种形式,其本质均是一种既有股份的转让。竞价转让也好,协议转让也好,都是指股份权利的出让。常识告诉我们,证券业中的发售是指对新增股份的发行出售,它是一个外延概念。即使是采取竞价的方式,它也只是一种股权出售行为,尤其在所谓的“存量竞价”方式中,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和发售联系在一起。因此,严格区分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权转让其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而股份发售的结果是总股本增加;其次,股权转让是股份之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发售则是在现有股本的基础上额外发行新增股份的经济行为;再次,无论股权怎样转让,其公司质地不发生任何变化,任何包括经济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均不发生改变,而发售以后的情况则会由于股本的增加而使每股单位指标都会发生改变。事实上,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定非流通股一次性全部按合理比例合理价格转让完毕,那么,其结果是:1)公司资产未发生任何变化;2)股权发生了变化;3)公司总盘子没变,4)上市的流通盘扩大了;5)由于供给量的增加,表现在二级市场上则是股价下滑,市盈率降低。但由于只是非流通股变成了流通股,其公司质地未发生任何变化,所以,尽管股价降低,但随着新老股东的股权增加,总的再转让价格之和将会衰减由于流通盘的扩大而带来的价格下滑损失。理解这最后一点对于科学合理的制定减持方案并使全体投资者进一步明白减持的原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将出售与发售混淆的原因之一是对国有股减持和非流通股全流通概念的混淆。国有股减持,按当时的定义是一部分国有股份在新股发行的同时进行出售的一种经济行为。非流通股全流通,是指现有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在未来某一时期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前者强调的是国有股的股权转让,后者强调的是股权转让的方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这两个概念一直混杂期间,那么,国有股减持问题就永远也扯不清。上市公司之所以称之为公众公司,一是股权复杂二是股东众多三是在交易所交易,国有股减持其实就是借助于交易所这一特殊场所出售所持部分股份的交易行为,而它之所以能在交易所申请上市流通,也是因为它是上市公司的一员。但不管怎么说,两者围绕的问题始终是一个,这就是股份权利的转让,或者说是股份权利的出让或出售。
可见,明明是股份转让,非要将其称之为发售,岂不是自己为自己设置羁绊吗?在这一系列概念的混淆中,怎能做出科学而合理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建议在方案设计时,准确的界定各种概念和原则才是真正的当务之急。2月2日我在本网写的〈要正确区分国有股和一般法人股〉一文也发出了同样的感慨和呼吁。我真希望管理层在今后出台各种方案时一定要科学慎重,不要轻易将漏洞百出的东西拿出来当作“成果”告示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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