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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商学网《商业评论》主编李健博士论国有股减持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7日 12:46 新浪财经

  作者:北大商学网《商业评论》主编 李健博士

  在200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国有股减持工作正式启动。该《办法》规定,今后凡新股发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业增发股票,均需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转让价格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国有股减持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放入“社会保障基金”。从随后的几家公司的新股发行案例来看,其
国有股减持的转让价格的所谓“市场价”,一致采取了面向公众投资者的新股发行价。这种方案遭到了市场的普遍不接受。市场态度在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明白无误地表现了出来:这些公司的公众股持有者纷纷不计成本以跳水价格抛售股票。

  道理何在?原来的高溢价增发新股的所有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高溢价部分虽然被国有股稀释但尚在“锅里”;现在的高溢价却是大股东以很低的成本(每股净资产)从新进入股东那里套现逃跑了——公众股东支付的高溢价直接进了大股东的腰包。大股东之所以能够这样干,仅仅是因为它是国有大股东而已。这只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尚不在于此。

  中国的公众股之所以能够以远高于国有股帐面价值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是因为其股票持有者当初支付了远高于首次发行时原国有股每股净值的发行价格,获得了“二级市场交易权”;而国有股之所以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与公众股东几乎完全一样一切权利,即在于它放弃了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权。当初,国有股东(即政府)向相关的公众股股东有过正式承诺:自己持有的股票不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这是在企业发行和上市之初,国有股东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签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合法契约。这也是国有股东能够以远高于自身投入上市公司的每股价值(综合性资产而非现金)的价格发售公众股,筹集大量现金,同时自己继续把持绝对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地位的条件和代价。这样做的结果是:通过募集公众股,国有股的每股含金量大大提高,公众股的含金量被相对稀释。所以,严格地说,国有股与公众股是两种“权利义务组合”不同的金融商品。

  现在,在国有的含金量被公众股提升之后,国有股东想通过自己所垄断的政策制定权,不花成本地为国有股恢复(实际上是“添加”)二级市场交易权,要与公众股同价交易,这实际上是国有股东(即政府)完全违反当初合同的巧取豪夺。

  因此,现有的国有股减持方式是政府在公然违约。并且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因为政府的公然违约给公众股股东造成了巨大损失,政府没有打算做任何赔偿。

  事实上,国有股东要单纯转让自己的股份并没有什么问题,只要转让之后仍不违反当初约定:不参与到公众股市场同价交易。

  但是,目前的“国有股减持”却包含着特殊的内涵:国有股经过“减持”之后就突然摇身一变,变成了与转让之前迥然不同的东西,变成了与公众股同样具有“二级市场交易权”并且同价交易的新商品。这是为什么国有股能够以高价减持的直接原因。国有股的这种“减持突变”,虽然能够让国有股东自己获得超额的投资利润,但这种超额投资回报却是以国有股东擅自毁约和以直接损害公众股东的利益为条件和代价的。因为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减持直接后果就是将自己的“低权商品”与公众股东的“高权商品”同价交易,这必然会导致高权商品(二级市场流通股票)价格下跌,进而必然导致现在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受损。所以,从《合同法》原则而言,国有股东如果强行违反当初的合同,强行减持国有股,必须与现有公众股股东进行市场化协商:作为“肇事者”的国有股东,采取公众股股东可以普遍接受的方式弥补现有公众股股东的相应损失。如果有公众股股东诉诸法律,将国有股东送上法庭,从《合同法》角度而言,法院按理应当判陪。

  所以,有人认为国有股减持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减持价格采取什么样的市场化方式来确定。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国有股减持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如何通过市场化方式征得公司公众股股东的同意(同意你违约),以及如何弥补公司公众股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至于转让价格是否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以怎样的市场化方式确定,以及选择谁作为转让对象等问题,不过是用来解决前述“关键问题”的可供选择和考虑的技术性手段而已。这是非常清楚明白的事情。对于国有股东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棘手、极富挑战性但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有股东不应再继续依仗自己拥有国家机器,野蛮地违约,野蛮地损害现有公众股股东的权益而拒不赔偿。政府不能在游戏规则已经事先明确,并且自己已经充当球员(国有股股东)的并参与游戏的情况下,自己想要半途“违规”,又去充当规则制定者通过修改规则,损害其它球员(公众股股东)的权益,有利于自己。如果自己迫不得已要违规,就应当按规则(即《合同法》)接受相应处罚。现在政府正在大力倡导“诚信原则”。诚信,当自政府开始。

  需要明晰的是,在初次发行公众股就减持国有股的情形中,因为政府是一开始就“邀约”——你同意就来入伙,不同意就拉倒,所以并不存在上述“违约”问题。所有“已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并上市,政府方面必定违约。

  事实上,问题并没有一些人想象中那样困难。非常简单,已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减持国有股最符合逻辑的“市场化”途径就是:与公司的公众股股东进行直接的市场化谈判。而不是做行政化的强加。具体的协商方式和交易方式是完全可以找到的。例如,由公司的公众股股东组成一个统一面对国有股东的临时报价委员会,以公司股票每股净资产作为底价,双方(临时报价委员会与国有股东)各自独立地同时往上填报在各个价位希望买卖的国有股数量,然后采取类似交易所早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国有股的减持价格和数量。交易时有公证处公证,甚至电视现场直播。总之,聪明的中国人总是可以找到公正合理的市场谈判方式,但前提是,作为国有股股东身份的政府必须与公众股股东“完全平等”地作在谈判席前,谈判并报价交易。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化原则”。

  另外一个被人们普遍忽略的问题是,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放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然而它却是一个明白无误的分配不公平制度。

  在中国,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自社会主义中国建国以来,一直不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覆盖范围之内。农民们从来也没有享受过城镇居民们一直享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退休金”。然而中国农民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一直承受着国家有意安排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没有“商品粮”,以及相对糟糕得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几十年来所积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所有,作为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自然也应当在这些资产变现所得的受享者之列。

  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按现在的制度安排,国有资产变现之后得所得的受益者,仅仅是长期以来就一直享受政府有意的制度庇护和制度厚爱的群体——城镇居民,农民被排斥在外。这应当说是去年出台的中国国有资产减持制度最大的错误和不公平。但是,八九亿中国农民没有几个人能够感觉到这种不公平,即使少数几个人有所觉察也几乎不会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公平和不公正——因为长期的经历使他们有这样的预期:再怎么反对也没有用。产生这样的可怜预期不是农民们的错误,而应当是政府的错误。在这项制度出台已经有近半年的时间,这期间广大精英们讨论的问题几乎都是“这种减持方式会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有怎样的冲击”,“国有股减持价格怎样定才合理”等诸如此类的所谓“热点问题”。很少有人讨论国有股减持变现所得都实际上被哪一群人在分享。即使有少数“精英”意识到这是对八九亿农民的再一次“大不公平”,也懒得说,反正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同时也没有多少人对这么“差劲”的话题感兴趣。——这一案例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最典型和最有力的例证:政府必须要保证社会言论弱势群体有足够而有力的代言人,因为这个问题如果政府不管,就没有人管。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证来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仰仗社会少数精英们的良知发现是脆弱和没有任何保障的,这是政府的“不作为”,同时也是政府的过失。

  事实上,国有股变现后所得收入的使用方向,完全可以找到一些更能够代表全民利益的项目。例如制度相对比较健全的希望工程,面向极端贫困大学生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基金,提高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大中小学教师工资,,文物保护基金,环保基金,面向全民的扫盲(包括科技扫盲)基金等等。为什么要偏偏只选择一个几乎仅有城镇人口才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基金”呢?

  在言论自由方面,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社会系统中言论弱势群体有没有能力申诉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代言人,如果没有,这极可能使得“民主”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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