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应符合4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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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0: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张旭东)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证券业协会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的要求制订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并就相关的配套工作做了准备。 这位负责人称,进行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能有效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透明;二是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和自营等业务没有潜在重
对于试点证券公司开展的创新活动,监管机关将有哪些支持措施?这位负责人表示,监管机关将按照现实可行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思路,为试点证券公司提供创新空间:在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显障碍、监管机关可自主决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先行;在试点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运作流程、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监管机关将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工作,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的业务管理规章,拓展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在市场准入上鼓励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措施,主要是优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依据其事先业经评审的情况适当简化程序、加快进度。拟在全行业推出的新业务,其试点工作原则上应由试点证券公司自愿承担,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同时,将充分发挥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其提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方案,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明确限制的有关事项,只要市场条件具备,相关管理到位,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业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