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不会影响宏观调控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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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2:3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张旭东 刘铮 当前中央正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投资规模偏大、速度偏快等问题进行宏观调控,在这样的时机,推行投资体制改革,是否会影响宏观调控力度?针对这样的疑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回答说,投资体制改革不会给宏观调控带来大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一直缺乏投资自主权。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照投资规模大小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在这种投资体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姜伟新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这次投资体制改革给企业下放了很大的自主投资决策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搞活企业,放开企业原本就应该有的决策权。 确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并不等于国家放松对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调控和监管。姜伟新认为,由于现在一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给企业放权,确实可能会对宏观调控带来一些小的负面影响。但这次改革同时也有很多强化宏观调控的内容,包括一些抑制投资规模膨胀的措施,这与当前宏观调控的方向是一致的。中央之所以在这个时候作出这样的决策,是因为政府有能力驾驭现在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形势。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在同时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我们可以发现,对当前存在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领域,国家仍然采取了措施。例如,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也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这些领域的盲目重复建设并不会因为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失控。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9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