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兴祥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不少专业人士认为,一些问题公司的资产重组很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重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记者向有关律师咨询,因前任大股东的虚假陈述导致民事赔偿诉讼,在发生了大股东
更换后,上市公司是否仍然要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该律师认为,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完全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大股东更换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债权、债务(除有约定外)等,因此,股民仍然可以向该上市公司索赔。这意味着,新入主的大股东在向涉及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之后,很可能面临着“掏腰包赔钱”的局面。
由于民事赔偿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赔偿并没有统一标准,这使得目前还无法有效评估民事赔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关资深律师的看法是,至少应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进行赔偿,即让投资者的资金恢复到购买时的状态。以银广夏为例,股民的损失应是投资银广夏的成本价格减去其复牌后的实际价值。照此计算,银广夏应当赔偿的金额就可能高达数十亿元。如果还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那么,败诉的上市公司很可能面对一个天文数字。因此,一旦惹上民事赔偿的诉讼,一些上市公司将直面资不抵债的风险。
有律师事务所统计,目前因虚假陈述已经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的上市公司达到了16家,并且其中还不包括银广夏。引人注意的是,从去年以来,国内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受到了广泛关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也逐渐被曝光。到底还有哪些上市公司会因虚假陈述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无疑将成为一些资产重组中随时引爆的“地雷”。
长期以来,进行大股东更换的资产重组能够频频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尽管入主上市公司时付出了较高代价,但是,通过重组后进行再融资,仍然可以获得较高收益。随着民事赔偿机制引入后,如果对一些问题公司进行重组,新入主的大股东还将面临投资者对历史遗留的索赔问题,其结果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专业人士指出,民事赔偿对部分问题公司资产重组的影响很可能不久就会体现出来,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已被正式处罚的PT郑百文。该公司目前资产债务重组比较顺利,山东三联在2001年12月底前已2.8亿元资产置入公司。很显然,一旦重组完成,PT郑百文的资产状况将大为好转,这实际上让股民索赔看到了希望。对于同时遭受股价与股份数量双重损失的股民来说,对重组后的公司提出民事赔偿,应该是弥补损失的方式之一。因此,山东三联不得不直面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支付巨额赔偿金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PT郑百文的重组是否会又生变数,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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