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 针对原湖南证券在买卖湘证基金中的违规行为,以及甘肃证券违规自营、向客户违规提供融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这两家证券公司分别进行处罚,同时还对甘肃证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据悉,中国证监会在对湘证基金上市首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原湖南证券利用彭志安等17个个人帐户于1996年11月至12月湘证基金增募时买入湘证基金15875199
份基金单位,并于湘证基金上市首日卖出,共获利174.5万元。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原湖南证券非法所得174.5万元,并处以174.5万元的罚款。鉴于原湖南证券的资产已由泰阳证券接收,该款项由泰阳证券缴纳。
中国证监会在对甘肃证券的调查中发现,1999年6月14日,甘肃证券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向其三个客户提供融资1012万元。此外,自1996年1月3日至2000年底,甘肃证券利用25个个人股票账户进行自营,截止2000年底,自营账户的净利润为323.4万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甘肃证券予以警告;没收其违规自营收入323.4万元,并处罚款323.4万元;对公司违规融资行为罚款79.77万元;对甘肃证券董事长谢铁牛、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周蔚、资本运作部副经理江敏分别处以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罚款。对甘肃证券副总经理吕宏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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