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张跃文)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第12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是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一贯要求。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制作假帐、虚报利润等违规行为被揭露和处罚以后,证券市场对
上市公司准确披露会计信息的想法显得更加迫切。证监会公布的这份对公开募股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正是在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和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要求,凡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按《规定》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附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的全体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表附注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承担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对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的依据、具体内容、格式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所含内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