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昨天在由基金业公会主办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研讨会上指出,完善现行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既是我国基金业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史美伦说,相对完整的监管法规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为补充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实践证明,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基金的运作和加强监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她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金试点的推进,现行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基金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第一,作为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基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1997年颁布的,随后国家出台了一些直接涉及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相关的法律,如《证券法》、《信托法》和修改后的《合同法》等,需要根据这些法律对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关系予以具体的规范。
第二,因为历史条件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局限,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证券市场发展和基金试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有待规范,如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管理公司增加业务范围、私募基金、向保险资金定向发行问题等。
第三,随着我国加入WTO,境外机构提出相关的资格申请会纷至沓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也将进入实施阶段。目前对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尤为迫切。
史美伦说,目前我国基金业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各界对我国基金业的重要地位已达成共识,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中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基金业应当有相应迅速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0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境内股票市价总值已达4.8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57%;而同期基金资产总值为847亿元,只有GDP的1%,仅相当于股票流通市值的10.3%。同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差距巨大。
其次,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实践,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积累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到现在,我国共设立了14家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了47只封闭式基金,并成功推出了2只开放式基金发行试点,第3只开放式基金发行也已经启动。还有,市场中投资于基金的需求非常旺盛,居民个人资金、保险资金和其他民间资金潜力巨大。据有关方面的资料,今年8月末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高达7.06万亿元;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多亿元,按现行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可占总资产15%计算,保险资金可投资于基金的资金高达616亿元,而10月底国内基金市值只有745亿元。
再有,目前国内对兴办基金管理公司的热情高涨,自上半年我会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好人举手制度”以来,各有关机构为争取成为发起人,有80多家向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自律承诺。更重要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就证券市场而言,按照WTO承诺对外开放的内容,首当其冲就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
对于基金业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史美伦说,当前从业机构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加快发展的思路。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在数量上要增加,在规模上要扩大,而且基金的运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要把规范运作常抓不懈。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又要强化内部合规控制机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规范、促进发展,基金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要在讲信誉、守信誉、创信誉上大做文章。基金业是服务行业。最主要的资本是人才,人才的标志就是信誉。基金的性质是受公众之托,代其理财,这一行业又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特别依赖有良好信誉的高素质人才。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市场,不能靠喊口号取得,必须靠长期不懈的行动。
第四,要有争创中国基金品牌的意识和追求。大家普遍感到,国内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规模太小,都在想着做大。这方面国外业内有成功的经验,国内其他行业也有范例,值得学习。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必须要有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只有付出辛勤的劳动,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成果。(记者薛莉)
史美伦:中国已形成一套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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