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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广州燃气初装费之谜团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17:18 《理财周刊》

  如果不交燃气初装费就不能顺利地入住,这是包括记者在内的很多广东市民在购买新房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可是,当记者咨询广东省物价局的时候,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从未

  批复过此项收费。”既然没有批复过,为何一收就是19年?

  文/本刊驻广州记者 乐耀辉

  广东省肇庆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因燃气初装费的问题于2006年把当地物价局告上了法庭,从而引发了广东市民对于是否会就此取消这项长久以来“无名无份”费用的关注。

  站在风口浪尖的广东省物价局,经过一番利益权衡之后,终于在2006年年底出台了相关文件,正式叫停燃气初装费。

  文件规定,从2006年12月26日起,广州停收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企业收取此类费用。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纳初装费的,不再退回管道初装费。2006年12月26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纳管道初装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给用户。

  然而,就在市民还没有来得及为此叫好的时候,2007年1月5日,广东油气商会和多家燃气企业一起向广东省物价局递交了《对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几点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这份建议书是由广东油气商会和来自深圳、珠海、佛山等地的燃气企业共同提交的,《建议》称,各地尚未确定过渡期政策,形成政策真空和市场混乱,强烈要求广东省暂缓执行取消燃气初装费的通知。

  截至目前,广东省物价局尚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但从中不难看出,取消燃气初装费依然有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最后取消燃气初装费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被取消的初装费会不会变相转移到气价等其他相关费用当中,还是个未知数。

  业主状告物价局

  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于2005年9月和肇庆市星汇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嘉湖新都市某单位的合同,购房款为23万元,补充协议中还约定,业主需支付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后来,林女士在上网时偶然了解到,肇庆市物价局早在2005年10月20日就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编号为“肇价[2005]75号”),文件规定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且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

  2006年3月,陈先生夫妇以该文件为依据,要求退还2000元,星汇公司拒绝了退款要求,并出示了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肇价[2005]96号”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文件允许星汇公司按每户3000元收取初装费,并宣告“肇价[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肇庆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同一项费用,竟然从1000元涨到了3000元。陈先生夫妇认为其中必有猫腻。于是他们在2006年3月17日向肇庆市端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肇庆市民反映,该市煤气初装费一直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楼盘收1000元,有的收2000元,有的则收3000元。据了解,收费混乱的原因在于,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自行选择煤气站铺设管网,收费也比较混乱,物价局只有根据单个楼盘规定煤气初装费价格。

  而为了息事宁人,肇庆市物价局以“肇价[2006]42号”文的形式,撤销了“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承认存在行政过程过错。随后,又出台文件,命令房地产开发商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

  肇庆市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广东省各个城市引发了激烈争议和声讨。

  2006年5月,记者收楼时就仔细咨询过广东省物价局,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省物价局从来没有批过管道燃气初装费,各地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各地自定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省物价局将予以清理整顿。”

  尽管未获批准,但目前广东各地都在收取燃气初装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大都在3000元左右,也有地方收费高达4000多元。如广州市管道气初装费按穗价[1996]53号收取,低层建筑(9层及低于9层)每户3000元,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每户3500元;若需安装热水器,加收300元安装费。据悉,从1996年开始,截至2006年底,广州市累计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已达14亿元。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燃气初装费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发展商在计算房屋成本时已经把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费用计算在内,不应该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朱列玉还认为,物价部门未批准,煤气公司却敢于收费,这是政府部门不作为的体现,有违法收费的嫌疑。

  而广州市政协委员李伟成认为,在此项费用的收取过程中,不少费用是开发商“搭车”收取,擅自多收的。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该起积极主动作用,追究开发商责任,要求退还。

  物价局叫停初装费

  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以停止收取初装费为主要内容的《关于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争议多年的燃气初装费终于走到了尽头。

  《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12月26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业主或开发商收取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凡是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并通过气价收入进行补偿,不得在气价外另外向用户收费。

  但《通知》也给燃气公司留几条后路。第一,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燃气价格。

  第二,对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则由各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于已交燃气初装费的用户是否可以退钱?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初装费收取对象过于庞大,而且本身就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促进管道气事业的收费项目,退还不现实。不过,对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并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具体措施要由各地自定。

  燃气公司负隅顽抗

  就在广东省的市民还没有来得及为取消燃气初装费叫好的时候,一个不和谐的音符骤然响起。

  2007年1月5日,广东油气商会和多家燃气企业一起向广东省物价局递交了《对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几点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强烈要求广东省暂缓执行取消燃气初装费的通知,并列举了三大堂皇的理由。

  一是政策过渡期企业受到亏损冲击。不少燃气企业表示,“停收令”以来,他们发展的管道客户直线减少,企业的亏损很大。

  二是取消初装费对燃气企业不公。燃气企业声称,目前广东各地收取的3000元-3500元燃气初装费里,包括一部分管道建设费,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而目前气价未考虑管道建设成本,如果取消初装费,这对燃气企业有失公平。

  三是由于当前广东各城市的管道气气化率不足40%,如果通过提高用气价格来分摊城市管网建设费用的话,则最终可能会因为单位气价过高导致城市气化速度减慢,影响清洁管道燃气的推广。

  燃气公司联合起来向广东省物价局发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日后出台的燃气定价方案,最大的疑点就是会不会通过抬高燃气价格变相收取一定的燃气初装费,以便平衡燃气公司的利益诉求。广州市民不得不抱有这样的担心。

  担心“变相收费”

  《通知》出台后,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于取消燃气初装费之后如何计算燃气费还存在诸多变数。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只要是2006年12月26日后收楼绝对不需要交纳燃气初装费。而对新燃气价格的计价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具体收费方案需要举行听证会经过充分论证后才能实施。

  据介绍,“两部制”气价,即分“容量费”和“气量费”两部分。容量费是固定资本的补偿,包括固定器制补偿、初期建设费用等,而气量费是包括管道的维护费用、人员工资、利润等。有关专家指出,价格构成单一是我国当前燃气价格的基本特征,而在国外,“两部制”价格构成则是普遍的。

  多次呼吁取缔公用事业“霸王条款”的广东省政协委员王则楚认为,取消初装费是很好的,但如果物价局把容量费也定为3000元或3500元,在安装时一次性收取,那它就类似初装费,性质没多大区别。王则楚进一步指出,作为公用事业,管道气建设成本不能都给老百姓,政府应给予支持,可采取政府贴息等方法进行投入。

  其实,在我国的香港等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都没有初装费,因为住宅小区里的供水、供电和供气,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属于公共事业的煤气公司来说,前期的投入属于基本投资。

  矛盾焦点

  消费者观点:发展商在计算房屋成本时已经把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费用计算在内,不应该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燃气企业观点:燃气管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费用,这部分成本费用未能在燃气价格中体现,因此,需要从初装费中逐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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