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4月12日电 许晓梅 岳喜 罗志
武汉市《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该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确定了7大类违法药品将被强制召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
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
7、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冬冬副局长介绍,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使用,同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对外地销售到本地的违法药品,本地药监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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