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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药品召回法规出台 武汉暂行规定5月1日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1:22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4月12日电 许晓梅 岳喜 罗志

    武汉市《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该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确定了7大类违法药品将被强制召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

    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

    7、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冬冬副局长介绍,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使用,同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对外地销售到本地的违法药品,本地药监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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