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起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 卫生部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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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1:13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 王斗斗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