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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增购物次数 旅行社交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8:40 北京晨报

  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意见

  晨报讯(记者 刘春蕾) “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全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一条。据了解,市民可在4月20日前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发表自己的意见。

  针对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增加购物点以及擅自改变住宿、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约定了具体违约金比例,明确了责任承担。

  如合同范本中明确规定,“乙方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甲方自愿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范本中进一步强调了对旅游者权益的维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行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但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时间。”其中还规定,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项,明确了旅行社在保证合同约定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转团,但需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发生质量问题的赔偿,再行追偿。

  另外,示范合同文本中还对旅游者理性

维权、争议和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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