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离我们还有多远: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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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9:32 中国质量万里行 | |||||||||
反方: 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有道德缺陷。后悔权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范畴。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推行后悔权会搞乱市场。
◎本刊记者 唐哲 主张后悔权有道德缺陷之嫌 秦兵,著名的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长期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维权工作。对于后悔权的引入,秦兵明确表态:“我不主张后悔权。”他甚至警告:“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秦兵认为,所谓的后悔权,其实在我国就是指合同解除权和试用权。在商品房领域里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后悔权。但秦兵同时也谈到,在国外商品房售卖中购房者享有后悔权。针对“无理由退货”之说,秦兵则轻松化解为:“实际上消费者一般都会找出点理由的,不可能没有一点理由。” 后悔权属债权范畴 何山,被称作消法第49条之父,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何山对后悔权引入同样持否定态度。他向记者做了深入细致地分析:“后悔权不属于人格权,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并不包含这项所谓的后悔权。因为后悔权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消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中国的法律中就都不涉及后悔权了呢?何山指出:“法律中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后悔权。后悔权属于是一种买卖债权问题,属于债权范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消费者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消费者就不能享有。网上购物,允许消费者有一定时间的反悔期,这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没有约定,交易完成后,消费者既没有正当理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不退货。这时候,后悔权就不存在了。” 想退就退搞乱市场 “买卖有多种分类,后悔权只是买卖中的一种形式。这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何山为此进一步向记者介绍了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他说:“按照有无退换的保留,可分为有退换保留的买卖和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有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在一定时期内只要该货物完好无损,买受人可以任意退换的买卖。无退换保留的买卖,指货物出售后,无一定的质量瑕疵,不能退换的买卖。” 何山举例说:“一些商店实行顾客不满意就可退换的店规,招徕顾客,即是有退换保留的买卖。例如,早在多年前大连天百集团就已经在实行顾客不满意就退换的制度,自1994年起,在商业销售领域欠景气的环境下,利润逐年增长。” 最后,何山进一步指出:“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后悔权之说,想退就退,岂不把市场搞乱了。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这从相关法规角度来讲是允许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就必须实行这个规则,人命关天,假若有人把药品买去调包再退回药店,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