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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药品需凭处方销售 药店不得出售麻醉药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7: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 富子梅)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店不得出售麻醉药品等9类药品。同时对需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作出具体界定。

  据介绍,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
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据悉,在全国范围内需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包括以下十类: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药店不得销售药品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

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另据了解,为方便群众用药,各地可根据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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