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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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07:28 人民网 | ||||||||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人民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 富子梅报道 为了改变目前保健食品广告比较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7月1日起
据了解,《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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