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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委誓将消费者打假维权进行到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10:45 《财经时报》

  本报综合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今年的主题是“健康.维权”。

  “3.15”重点关注四大人群

  近日从央视“3.15”晚会新闻发布会上传来声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六大国家部委、机构在2005年“3.15”期间将共同携手,誓将消费者打假维权行动进行到底。

  据央视“3.15”晚会主办方表示,届时,孩子、女人、老人以及农民四大人群将形成打假维权行动的集中板块内容,到时还将有业内人士对于某些行业的欺诈黑幕、内幕进行揭露。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今年“3.15”期间,中消协将推出“四个十”名单,即公布2004年中国十大霸王条款、公布2004年度中国消费者十大憋屈事件、公布2004年中国消费者最关心的十大热点问题及消费者遇到的十大难题。武高汉解释说,“2004年度消费者十大憋屈事件”包括明明消费者有理,但是却得不到赔偿之类的事件,例如电影院不让自带水和食品,但是可以在电影院买高价的水和食品等等。

  在央视“3.15”晚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将会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消费群体展开大范围的司法援助行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针对人们关注的“苏丹红1号”指出,目前国内的餐饮、食品是安全的,并未发现含有“苏丹红”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去年“3.15”晚会现场发布了有关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样的重大政策,据今年“3.15”晚会导演透露,2005年仍有可能会有重大政策届时出台。

  中消协今年年主题:健康.维权

  从1997年开始,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中国消费者协会都会结合当年的消费热点,推出一个消费年主题。今年中消协的消费年主题是:健康.维权,中消协还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网上系列活动。

  据介绍,“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2005年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

  “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近几年,随着中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中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1.2亿人次;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此外,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多个方面。

  中国质量万里行呼吁理智维权

  在今年“3.15”期间,中国质量万里行将在钓鱼台国宾馆举办《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理性消费,理智维权,以期通过社会各界的研讨和呼吁,在全社会创造更加成熟的消费环境,倡导更加规范的维权意识,促使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更加理性,维权行为更加理智。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化解冲突,维护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目前,尽管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相关维权机构工作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投诉维权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消费者的利益诉求表达客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与这种差距相对应的是消费维权过程中存在着的两类不和谐的极端:一方面,部分厂商“以大欺小”,缺乏人文关怀,不能设身处地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真对待、解决消费投诉;另一方面,也确有一部分消费者在非理性消费后,又做出非理智维权的行为。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网络统计显示,部分消费者以曝光相要挟,以索取巨额赔偿或以发泄私愤为目的的非理性投诉已成为正常解决消费纠纷的一大障碍。实际上,这正是目前中国消费市场机制不健全,消费者群体不成熟,对媒体宣传的心理承受和辨别力不强,独立性不强的表现。

  有关人士指出,消极应诉、拒不赔付以及非理性消费,非理智维权的行为虽然不是很普遍,但却时有发生,很具代表性。欲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各相关维权部门从“以人为本”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尊重消费者意见,积极主动地解决消费纠纷的意识,同时也要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维权意识,以保证维权要求的顺利实现。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息,2004年全国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得到的赔款额为2034万元,比上年增长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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