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城乡差距仍在扩大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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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10:34 《财经时报》 | ||||||||
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本报记者 席斯 在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李兴山看来,“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他说,尽管国家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
与李兴山一样,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区域管理研究所所长李晓西也一直在关注着区域收入水平的发展趋势。这位经济学家近期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做了《十一五期间缩小区域收入差距的思路及政策建议》的课题,这让他更深刻感受到了这种差距有待缩小的紧迫性。 1988-2002年,我国东西部的人均GDP绝对差由1762.25元扩大到了9132.24元,东南沿海与大西南的绝对差从934.46元扩大到了1万元以上,年均差距增长达1141.51元。在省际之间,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贵州省,差距由3923元扩大到了37493元,而在地级市之间,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从3万多元扩大到了6万元。 如果说区域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在1988-1992年或者在1988年之前还不是很明显的话,那么,1992-2002年则在加速扩大,不过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相对差距从1999年和2000年开始下降,区域差距加速扩大的变化开始出现收敛迹象。李晓西认为这主要归功于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使西部人均GDP增速最近几年开始超过中部。 国际上对区域间收入差距通常采用变异系数来表达,变异系数越大,说明地区收入水平相对差异程度越大。李晓西说,如果按国际惯例,变异系数超过0.45即可认为差距超过了临界线标准,而我国省际间从1992年起就已经超过了临界线范围。 十一五期间,区域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仍不可避免,靠行政力量完全解决问题看来很困难。因此,有部分学者和官员提出,缩小区域以及城镇和农村收入的差距将是十一五的主要目标。 总体上,十一五期间的区域政策应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这与前些年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有很大区别。李晓西说,协调发展意味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协调不是等同,也不是平均,协调承认差别,但要求缩小差距。这单纯靠政策的支持远远不够,而是需要各种资源的自发投入,也就是说,国家政策投入与市场基础作用相结合。 比如,国家把间接利用外资及政府间信贷多用于西部,鼓励外商西进投资,允许西部城市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彩票,扩大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模,尝试在西部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另外,政府可以制定欠发达地区省(区)级人均GDP最低标准,以排名后10位的省(区)人均GDP为最低标准线,凡在标准线以下的,中央政府就根据差距大小相应加大支持力度,以保证区域差距的扩大能维持在最低限度之内。 李晓西的其他设想还包括: 制定鼓励区域内形成产业集群的政策——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证明,区域经济实力的增强依靠的是产业带的集群形成; 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贫困问题是区域政策中的突出内容,但现在扶贫资金划拨重贫困程度,轻脱贫能力,这使一些脱了贫的县区不愿摘贫困县帽子。因此应将脱贫能力作为扶贫资金发放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鼓励脱贫的机制; 以需求方的角色刺激落后地方发展——国家作为定货方,通过购买来支持地方产业的发展。 李晓西表示,在十一五规划研究中,应重视西三角经济圈——包括成渝经济圈和陕西关中经济圈的形成和作用。他说,重庆是西南的带头羊,西安是西北的带头羊,成都位置居中,条件优越,也是人才集中的地方,可谓“西部三角,五年有搞,一都两羊,西部有望”。 虽说区域间的差距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城乡差距是最具影响力的差距。学者们认为,制定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发展计划,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也是解决区域之间差距问题的重要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刘建进说,均衡城乡以及农村收入差距有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但若想根本解决问题,则必然要走城市化的道路,这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唯一出路。 但问题是,对于城市化的发展方向,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认识上非常清晰,然而在实践中,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却总是让位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在一些地方甚至受到城市部门的抵制。比如,去年3月在深圳轰轰烈烈开展的“梳理行动”,就通过拆除城市周边的廉价租房,将众多外来农民工栖身的住所铲除,并导致众多农村劳务人员因居无住所而离开深圳。 有人曾建议以立法来稳固和促进农民以及农业的地位和权力,但刘建进认为,在现阶段,立法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很多行业法规都是由某个部门起草制定的。 一个例子是,已经讨论多年的《农村合作组织法》至今仍未出炉,原因就是因为供销部门和农业部门不能达成一致,双方都在争夺主导权。 由某个部门来起草制定行业法规必然会代表某个部门的利益,无法体现和保护更广泛的人和单位的利益。一位参与制定《农村合作组织法》的专家表示,供销和农业两个部门曾双双抱怨他在起草内容时偏袒对方,制定了利于对方的条例。刘建进说:“这样的法律即使诞生也没有什么意义,有可能反而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使收入分配更加不公。” “其实我们要做的很简单,就是为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的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协调城市各部门,为农村城市化亮绿灯。”他说。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