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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6日 14:28 北京日报
据市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度受理消费者对房屋中介服务的投诉高达400起,较上一年呈较大幅度增长;今年头两个月虽然因新年、春节放假10多天,但投诉案件的数量仍居高不下。房屋中介服务,已成消费者投诉新热点。 投诉内容之一:广告虚假误导消费 不少房屋中介公司在各种媒介上大做广告,声称,消费者如对提供的信息不满意,可退还中介费,以此来引诱消费者。但事实上,当消费者对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满意而要求退还中介费时,经常遭到拒绝。杨某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预交了1500元押金。当时,在协议书上注明,若用户对所看房屋不满意,可以终止协议,还可退还代理押金。杨先后看了两处住房均不满意,想要退还押金,但这公司称还有房源,并约定好时间去看房。可是,杨在约定地点等了一个多小时,仍不见来人,最后他向这家公司提出终止协议,退还押金。可这家公司不但拒退押金,还诬陷消费者与房主私下签订租房合同,未经公司人员监督,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不能退还押金。 投诉内容之二:编造信息骗人钱财 有的房屋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推介的房源信息,往往是相互买,相互抄,导致不是过期,就是不准,有的竟然还有意编造假信息,使客户来回找,东西跑,费时费力还花冤枉钱。陈某与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就租赁门面房一事签约,并交付300元信息费。于是,这家公司向陈提供了六条房源信息,陈当即与之联系,结果其中有三处房源早已出租,另外三条信息中有两家联系不上,还有一家根本不是门面房。次日,陈又从该公司得到几条房源信息,经逐家联系后方知均是一个月前的过期信息,房屋早已出租出去。就这样,陈在两个月中,先后从这家公司得到15条房源信息,竟无一条有效。 投诉内容之三:合同圈套引诱上钩 有些房屋中介公司利用协议合同书设置圈套,让客户上钩,从中骗取押金。汪某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并交了300元的押金。公司在协议上写道:“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可是在服务过程中,该公司一位业务员对汪某说,我已与房主谈妥,保证让你满意,请你与房主直接联系吧!听后,汪主动找房主联系,也到实地看了一下,觉得房子较破旧,房价过高,不太满意,双方没有谈成。汪向这家公司提出退押金,业务员拿出协议书说,你已违约,押金不退。他看后傻了眼,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投诉内容之四:互相勾结明抢暗夺 个别房屋中介公司明目张胆地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坑骗消费者。张某与一家公司联系,希望租某地区的房子,对方很快答应说:“房源已找到”。当即公司一位业务员带他去看一居室住房。张某看后很满意,便向这家公司交了1000元费用。在有公司的业务员、一对男女“房主”和他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他向“房主”交了一年的房租费16000元。随后,“房主”也给了他居室钥匙。他当晚去所租的住房查看时,却发现此房早已租给了另一位女士。他如梦初醒,方知上当受骗。他向这家公司提出索赔,可这家公司以业务员已被辞退、不知去向为由,答复:“我们不负责任。” 房屋中介服务业是九十年代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由于缺乏领导和管理,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诸多纠纷,消费者反映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中介服务业的监管和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有序、健康地发展。 一,抓紧立法,综合治理,对不具备经营资格,且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中介公司要彻底清理。二,新闻媒体的广告部门对凡涉及到房屋中介的广告业务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因广告失实或虚假,产生误导,致使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连带的责任。 市消协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房屋中介公司,并认真、仔细地查看是否具备“两证”,即:市国土房管部门审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二是对房主要核查其房屋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如没有后“两证”,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所签的租房中介合同应为无效。三是签订租房中介合同时要谨慎,认真审查其合同条款内容,对中介不成、退还收费和押金要有明确规定,不要急于交款成交。四是票据应注明是“押金”,而不是“信息费”,并妥善保管合同单和票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杨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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