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费者对房屋中介服务的投诉日益突出,其中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利用“房托”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后,公司的业务人员通常都会谎称:“我们正好有你所需要的房屋,只需要你来公司办妥相关手续,即可带你去看房。”但是,问题在看房的过程中就出现了。
他们一般以“房主不在家”、“房主住院了”、“房主出差了”等种种借口让消费者看不到房。有的好不容易见到了房主,又以“我的房已经租给别人了”、“你给的价钱太低,房价涨了”等为由,使你租不成房。
即使消费者已经办妥租房手续,签完租房合同,交清租房定金后,还会出现种种花招。如,先是拖延入住时间,然后找种种“理由”:“此房因故另有他用”、“此房单位不同意出租”……使消费者最终还是租不成房。租不成房,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退回押金,此时,中介公司又会以“会计不在”、“经理出差了”、“经办人员被开除了”、“原业务主管辞职了”等借口,想方设法千方百计拖延时间,采以“肥的拖瘦,瘦的拖死”的手段,直到把消费者拖得耽误不起时间,花费不起精力,筋疲力尽,放弃退款要求,才肯罢休。
二、在协议书上设圈套,诱导消费者上钩
在协议书中一般都写明: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但是业务人员却故意说:“我已和房主谈妥,我给你联系电话,请你直接联系!”或者当着房主的面谎称有急事,“你们协商具体租房事宜吧。”事后却反咬一口,以“你已经违约在先”为由,不再退回押金。
三、超范围经营
相当一部分房屋中介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即,看房押金等);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也是靠不住的。
四、异地经营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公司的中介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相互推委、扯皮,难度很大。
五、无照经营
此类“公司”往往带有“游击队”性质。租间房,装个电话,打出广告就可以开业了。能骗就骗,骗不下去时换个地方接着骗。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几天前还在接业务,不到一周就人去楼空。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不仅租不成房,所交的全部费用也无法追回。
六、耍无赖,强取豪夺
这种情况虽然为数不多,但也时有发生。如清华大学的一个外地学生,未租成房时,公司满口答应退回1500元押金。在这种情况下,他把协议和交款凭证交给公司经理。这位经理竟当面将凭证撕得粉碎,再以该学生拿不出证据为由拒不退回押金。这简直就是明抢!该学生据理力争,却受到公司人员的围攻,甚至威胁对他动武。万般无奈,他找到了消协。面对这种情况,消协的工作人员非常气愤,但是因为没有证据,眼看弱者受欺,消协也爱莫能助。
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请中介公司找房时,千万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免上当受骗。
1、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务时,您一定要查看该公司是否具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如果该公司不具备资质,您最好不要请它找房。
2、在签协议、交款前,您一定要仔细认真地看清楚协议上的全部条款内容,确实弄清楚双方的责、权、利,然后再签字、交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3、对协议书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有疑问或者含义不清时,请勿轻信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所做的各种承诺和诱人动听的言辞。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请其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免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做到有据可查。
4、按协议约定提出退回押金的合理要求时,您一定要先拿回押金再交证据,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证据。必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复印件。
5、对待协议文本和发票,必须查看公章是否清楚可辨,查看所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与该公司的字号、名称相符。如不相符,请您不要签字,并及时谢绝服务。
总之,虽然在房屋中介服务中有不少问题,但是一些较正规的大公司还是做了不少好事,解决了消费者的一些实际困难,这也是应该肯定的。只要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警惕,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是可以避免那些不应有的损失的。(吴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