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品房市场纠纷事件频频发生,“打假英雄”王海根据近年来从事业主维权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护业主权益之七点建议,全文如下:
建议人根据近年来从事业主维权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现向天津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建议,希望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完善有所参考,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应该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成立过渡性机构,例如业主联谊会
鉴于入住率达到50%或者居住满2年之前的业主权益欠缺有力保障,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条例》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必须成立过渡性机构。
对过渡性机构的成立程序和地位应该有所规定。例如规定必须在当地消协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成立业主联谊会、必须成立网站等。
业主在签订售楼合同时就应该加入业主联谊会,至少每个业主都应该有一份全体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消协应当在过渡机构成立后对业主进行业主自治方面的培训教育和指导。
过渡性机构最起码应该有权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招标。
二.业主百分率和投票权的计算
为充分保障小业主权益,避免出现由大业主[拥有多个住宅单位的业主如开发商]独揽大权的情况,《条例》应该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明确规定。
建议一个住宅单位由多人共有的,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三名共有人拥有一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一名业主拥有多于一个住宅单位的也应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例如一名业主拥有20个住宅单位,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三.应该明令凡与开发商、承建商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回避
与开发商、承建商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回避,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极可能隐瞒开发商、承建商遗留的质量缺陷等问题而损害业主的利益[此类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建议《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
那种由开发商办物业的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市场化的做法应该成为历史,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充分竞争。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权应该移交业主委员会而非物业管理公司
鉴于某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同意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他们"认为可靠"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保护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权,减少维修基金的财务风险,不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营私舞弊提供机会。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维修基金直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该为此设立专门的帐号。
五.须严惩欺诈行为
为捍卫诚信,应该严惩欺诈行为。
建议《条例》规定凡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资料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发现即吊销所有经营资质资格。
并须向业主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物业管理酬金。
六.业主委员会的职业化和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发展趋势是职业化。
建议人认为《条例》草案22条的规定欠缺足够的科学根据和法律根据。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且应当最起码满足以下要求:
1、足以支付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常委的津贴;
2、足以支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
3、足以支付业主委员会聘请经理人和秘书及财务审计人员的薪酬;
4、足以支付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费用。
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注册成立记即设立自己的专用帐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怪现象。
业主委员会应该依照预算按月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管理费用,而非将所有的费用一次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七.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或者贪污受贿,业主委员会应该设立为一个完全透明的机构。
《条例》应明确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细则,如业主委员会须备存恰当的帐簿或帐项纪录及财务纪录,并须保存该等帐簿或纪录所提述的一切单据、发票、凭单、收据及其他文件最少6年;
业主委员会须准许业主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帐簿或帐项纪录及任何收支表或资产负债表;及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费后,向任何业主提供该名业主所要求的纪录或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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