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又快到了,也许这一天消协的电话可能比较容易拨通,也许这一天你会发现商家会格外热心,当然,这一天街上的咨询点、投诉点、甚至免费服务点也会多起来,但除了专家呼吁,消费者咨询以及商家做秀外,对我们这些拿起法律武器嫌太重,跟商家纠缠又嫌太烦的普通消费者来说,3.15是不是还缺点什么?
前天记者见到一位从国外回来的律师朋友,请他就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有哪 些差距发表一下高见。他张嘴就说:关键是法律条文倒不少,但过于泛化,不够具体,尤其是对什么行业,什么商品,怎样的侵权程度,多少赔偿金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一个3至5倍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说,你花3000元买的保险柜有质量问题,最多只赔你15000元,至于你因保险柜质量问题而丢失了100万,那就要另外打官司。
其二是法律管辖范围不明确。到底是针对商家还是针对厂家没有明确定义,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许多消费者被侵权后一般只是找到商家却不去找厂家,即使找到厂家,厂家也只需对这一件或是这一些商品负责,而不是对这一批更不是对这一类型的商品负责。国外厂家可能因为几辆汽车出了问题就要将同类型的一批汽车全部召回,而这在国内是不大可能的。
第三是侵权界定不明确。在国内你非得拿着破鞋才能去向人家索赔鞋款,而国外的消费者却可以以抽烟受损为理由,向烟草公司申讨上亿美元的索赔。
第四是消费者在质询、申请鉴定、投诉、索赔等过程中手续太过繁杂。消费者普遍没有精力,或者说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索赔,而国外的质量投诉一般都附带有保护消费者投诉成本的条款。
还有就是消费水平普遍较低,城乡消费差别大,许多消费者只要便宜,不管真假,0.5元一包的方便面及5元一双的皮鞋在有些地方满街都是,因消费观念落后而滋生侵权的现象确实存在。
再者就是厂家及商家本身的守信观念落后,品牌意识不强。说到底还是整体的诚信环境有待提高。一旦造假的成本低于受罚及赔偿的风险成本,造假就会屡禁不止。假如造假获利可得10万元,罚款才15万元,三次抓一次还是有钱赚,那些胆大一点的“屡败屡战”也就不难理解了。
最关键的还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不严格,政府采取的力度太小。在美国,就曾有过一位假肢制造商因造假伤及一位残疾人,最终不仅被罚光家产而且被判入狱,出来时连工作都找不着,只好流落街头去讨饭。
3月15日那天除了展展假货、搞搞咨询外还能有点什么新花样?朋友摆摆手说,这还用讲,动点真格的呗。集中揪一两个“百炼成钢”的出来整他个底朝天,法院、媒体、消费者齐上阵,把那一两个“硬骨头”彻底活埋了,让他永世翻不了身。
曾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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