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托登记平台的市场金融业务创新研究(五)

基于信托登记平台的市场金融业务创新研究(五)
2018年04月02日 14:23 新浪投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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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产品融资及其他市场金融业务创新

  (一)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

  1.基本业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的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措施,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债务时,通过质押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品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融资业务的核心要件包括质押品、债务人、债权人、质押登记。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品对应的就是信托受益权,债务人是信托受益人(即信托受益权权属所有者),债权人可以是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质押登记机构、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

  2.参与主体及作用

  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质押登记机构,其中债务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必须在信托登记托管机构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并将其信托受益权办理托管手续;债权人即资金融出方可以是在中国信登获得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质押登记机构是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

  (1)债务人,即出质人,债务人应当向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信托受益权质押申请,以及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2)债权人,即资金融出方,应当及时按照出质人提交的质押融资申请,对质押品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判定,并适当参考债务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质押融资,并给出相应的质押折算率和融资利率。同时,在出质人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及时向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下达解除质押指令。债权人对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必须建立配套的风险监控体系,根据信托产品的特性设定必要的预警指标,在出现潜在风险事件时,及时预警,必要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追加质押品或者通过信托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强行平仓,来保障该项业务的风险底线。

  (3)质押登记机构,即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押登记系统以提供便捷的电子化实时操作和可靠的押品控制;在接收到来自债务人的合法质押申请和债权人的相关文件后,及时将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设置质押标记,关闭其交易功能。在接收到来自债权人的解押指令时,及时解除相应信托受益权的质押标记,恢复信托受益权交易功能。为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营,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应做好市场信息统计工作,如同类产品的平均质押率、质押规模等,对监管层进行信息报备,并对市场进行信息公示,及时披露市场运行概貌,便于对系统性风险的掌控。中国信登还应可以开发预警系统,对触发预警线的信托受益权及时向债权人做出提示,防止债权人风控系统疏漏带来的风险,及时控制局部风险防止风险积累后会带来对市场的连锁反应。

  3.业务创新前景

  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将大大丰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价值,同时通过一定的标准化信息披露提升产品的透明度,从而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内的信托三方主体,以及中国信登、监管层等信托利益相关者,均能带来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从信托产品本身来讲,质押融资的推出为其提供了资金流动性,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做大信托产品的市场规模,提升信托为社会融资的服务能力。而如果对于质押融资标的建立标准化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信托产品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降低信托融资的资金成本,同时有助于加强监管层对于信托产品的监控。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产品的信息标准化虽然会增加其运营的复杂度,但是质押融资和信息标准化带来的信托市场扩容,将极大地增加其潜在的市场价值,从而为信托公司开辟出更大更长远的发展空间。此外,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债权融资业务机会,通过让渡资金使用权获取利息回报。

  (二)信托产品回购交易

  1.交易业务模式

  金融产品回购,通常是一种融资方式,由资金融出方购买资金融入方所持有的金融产品,并在购买的同时即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约定好的价格由资金融入方将该金融产品购买回去。这里,资金融出方即逆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即正回购方。回购交易的要件包括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回购标的、回购交易过户登记。在信托产品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必须是信托受益权的持有者,即信托受益人,逆回购方作为资金提供者可以由以信托公司为主的金融机构来担当,回购标的即信托受益权,回购交易过户登记由中国信登来负责。

  如前文所述,回购交易相对质押融资来说业务操作上比较复杂,可以设计为定制化程度更高的产品,因此在信息披露上可以不做要求,从而覆盖更广泛的产品,达到填补质押融资市场空白处的效果。回购交易私下撮合的性质较强,但是从行业监管和规范化角度考虑,仍建议以中国信登作为中介登记平台,将回购交易的登记操作和一般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区分开来。回购交易的过程中,中国信登除了进行正常的信托受益权和资金的交易划转登记之外,还应当对其协议内容进行一定的信息备案和统计,主要包括回购期限、资金利率等,从而形成对市场的一个统一监控和信息反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信托行业由于长期缺乏集中信托受益权登记、交易市场,导致信托受益权在估值、流动性等方面受到一定制约。按照127号文规定,信托产品目前不宜作为回购交易的金融资产。但是随着规范的信托受益权登记、交易平台建立,信托受益权市场逐步壮大发展,信托产品以往存在局限性将会逐步消除,信托产品将有机会成为回购交易的一类优质金融资产。

  2.参与主体及作用

  信托产品回购业务参与主体包括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交易结算机构、回购信息登记机构。其中正回购方必须是标准的在中国信登登记的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人,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应该是在中国信登进行过相关业务资质备案的合格金融机构,交易结算机构和回购信息登记机构应当由中国信登担当。

  (1)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应当确保其用于回购交易的信托受益权具备完善的法律权属关系,并处于可交易流转状态。在申请融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逆回购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其他担保措施。在签署回购协议后,配合逆回购方进行回购标的的过户。在回购到期时,备好足额偿付资金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回购。

  (2)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应当按照正回购方的融资申请,对回购标的物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判定,结合正回购方的资信情况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经过与正回购方的充分协商沟通,给出具体的回购交易条款,包括折算率、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利率、是否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等,并拟定相应的回购协议。在回购协议签署后,应当配合正回购方进行回购标的所有权过户,并划拨相应的款项给正回购方。在回购期间,根据回购协议将期间信托受益权分配的利益及时划拨给正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时,收取回购款项并将对应信托受益权划转回正回购方。同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对作为担保品的回购标的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够对债权进行足额覆盖。在出现风险事件时,逆回购方有权根据回购协议要求正回购方追加回购标的或者提前履行回购交易。

  (3)信托受益权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信托产品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机构和回购信息登记机构,一方面在回购业务的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中,要配合回购交易的双方,做好交易中信托受益权和资金的划转工作,另一方面应当做好回购业务中的统一化信息登记和信息整合分析工作。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信托产品业务分类,对各类产品的回购期限、回购折算率、回购资金利率、回购规模等信息做出统计,及时报备监管层,并对市场进行公示,以方便业务参与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全市场的运行状况。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产品回购业务开展期间,信托产品本身赋予受益人的财产权以外的一些权利行使问题,必须在回购协议中进行充分关注和必要约定,防止产生权责不清、利益权责不对等之类的问题。

  3.业务创新前景

  信托产品回购业务,本质上也是为信托产品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因此其作用和意义与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基本一致。但是根据本文的设计,信托产品回购业务和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形成一定错位,质押融资是标准化相对较强的一种产品,信托产品需满足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才可以成为质押融资标的,而回购业务则是定制化相对较强的一种产品,面向更广泛,从而对质押融资业务形成互补。相对而言,质押融资对应的是市场中相对低风险的业务,而回购业务对应的是市场中相对高风险的业务,对于资金融出方提出更好的专业性要求,同时对应相对较高的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

  (三)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业务

  伴随信托发行、交易的统一市场发展,以及信托市场的不断丰富,可以推出更多不同品类的产品,包括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互换、期权等衍生品业务。考虑到事物发展的节奏和必经历程,本文主要针对初期较易实现的信托产品投资基金进行分析。

  1.基本业务模式

  信托产品投资基金,最基本的模式即FOT(Fund of Trust)或者TOT(Trustof Trust),即通过成立一个基金或者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资金按照约定投资于各种信托产品。相比较传统信托受益权标的来源有限性,通过建立集中的信托受益权登记、交易平台可以有效扩大信托产品投资基金投资标的选择范围和操作便利性。信托产品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①可以按照信托业务分类体系专门针对某一类信托产品,也可以是混合型的,以此形成多样化的基金产品,供市场投资者进行选择;②如果中国信登建立了信托产品指数,信托产品投资基金还可以设立指数型基金;③还可以结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和回购业务,将投资范围扩大至此类融资性业务品种,或者建立专门针对此类融资性业务品种的信托产品投资基金。在募集方式方面,建议可以采用在中国信登备案,然后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募集的形式,长期可争取公募资质的突破。在封闭式与开放式的选择中,建议提供两种制度模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具体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择做封闭式或者开放式的基金。

  2.参与主体及作用

  信托产品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交易清算机构等。

  (1)基金投资者,即将资金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用于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考虑到信托产品投资基金,由专业投资人进行管理,对投资者具备一定保护作用,因此可以考虑相较集合信托产品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让更广泛的群体参与到信托产品投资中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信托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其接受投资者交付的资金,投资于具体的信托产品。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管理人职责,对投资者投资时进行份额确认,在投资过程中认真研究分析各类信托产品,从投资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按照基金发行时拟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信托产品投资,并合理控制基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信登或相关监管机构的管理规定,定时公布其净值变化情况,并定期公布其投资持仓情况。在投资者希望退出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时配合投资者做资金退出的处理。

  (3)基金托管机构,主要是银行等资金托管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做好资金的管理,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金划拨。

  (4)交易清算结构(即中国信登),主要职责是做好信托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的登记清算工作。此外,如果信托投资基金是场内投资基金,则中国信登还应负责相关基金的登记清算工作。

  3.业务创新前景

  首先,信托产品投资基金,考虑到专业投资人的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考虑适当设置相比集合资金信托较低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尤其是放开单只基金产品的投资金额门槛限制。投资者门槛的降低,一方面吸纳更广泛的投资人和资金,另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来实现信托产品的分散化投资,甚至通过投资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投资基金实现大类资产的配置。其次,信托产品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信托产品和信托市场,做出更加合理的交易,从而有利于信托交易市场的报价合理性,也更好地发挥信托产品价格发现功能。

  再次,信托产品投资基金加入市场交易,为市场提供交易对手,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市场的活跃度。

  最后,在信托产品投资基金业务中,中国信登可以受益于市场活跃度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获取更多的手续费收入。同时,中国信登可以参照中证指数公司等,设立信托指数,提供指数信息服务,获得指数信息服务收益。

  (课题牵头单位: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17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责任编辑:何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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