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恢
上周,某证券报连续发表文章,报道了倍特高新担保不当造成损失的内幕。据了解,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倍特高新为四川明日集团在当地中行借款本金355万美元和建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明日集团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公司被迫依法履行担保义务;此外,公司还委托成都市工商信托投资公司向明日集团提供1500万元贷款。加上明日集团历
年应向公司支付的利息,明日集团共欠倍特高新债务金额为7283.6万元。明日集团因无力偿还,以一停建5年的“烂尾楼”——成都明日大厦拱手相送。而据报道,为倍特高新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当担保,竟然是由公司个别人的行为造成的。
无独有偶,而在此之前,幸福的劫难就是发端于担保。7月20日,ST幸福公布了盈利的半年度报告并准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事件的发端是,1997年12月16日,大股东幸福集团以幸福实业所属企业的22788万元资产作抵押,从当地农行获取了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9050万元。1998年11月,幸福实业又为幸福集团提供了130万元借款担保。同年,幸福集团因非法高息揽储遭挤兑而陷入瘫痪,其所持有的幸福实业股权被抵押给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也将大股东的位置拱手相让。1999年,幸福实业第一次亏损。2000年,亏损额扩大到3亿元之巨,幸福从此告别了幸福。
据有关报道,由于担保,8月1日,ST九州和ST海洋也将寿终正寝。
真可谓成也担保,败也担保。联想起不久前长江控股与中科健因担保事件受到有关部门调查的事件,上市公司过度担保再次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上海证券研发中心今年初一份研发报告认为,在沪深两市中,大约有四成上市公司涉足对外担保。
许多公司由于相互担保,形成一个担保怪圈,一旦一方出现问题,便有相关公司受到“株连”。
深石化A,就是一例。据公开资料统计,截至2001年6月30日,深石化共计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与深石化有着担保关系或者互保关系的均是在深圳的本地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多达十家:中科健、海王生物、深宝安、莱英达、达声、金田、中浩、飞亚达、深特力、深深房等。深石化已经陷入一个深圳当地错综复杂的担保结中。
过度担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业绩的地雷,稍遇不慎便会引爆。
根据长征电器6月19日发布的公告,公司为上海中茂实业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而中茂公司逾期未还,法院判决长征电器对中茂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青海证券分析人士认为,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的担保截止日期为2002年元月14日,因此,公司为该项担保承担的损失势必要全部记在2002年的账上。另外,公司为上海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3500万贷款的担保,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24日。长征电器2001年只实现利润917万元,如果担保出了问题,今年的业绩也一定好不了。
与此同时,三峡水利的“担保地雷”也正引发公司业绩问题。据该公司“应收账款清理小组”此前报告,公司有8460万元的关联担保没有对外披露,并且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公告,该公司对外已披露的担保总额达15840万元,占其净资产的30%。目前,一些担保已经涉诉,担保风险已经显现。有关分析人士认为,三峡水利1999-2001净利润总额是9360万元,不考虑该公司经营等方面因素可能导致的亏损,只要上述各项担保的坏账比率达到60%,追溯计算,就完全吞噬了三年的利润。
17日,三峡水利发布的公告表明,因为三峡水利所属小江电厂电站主体属三峡工程二期水位淹没对象,将在10月1日以前进行迁建,受此影响,从2003年起,三峡水利每年将减少利润约800万元,本年度将减少利润约200万元。由此可见,已经触发的担保地雷,使三峡水利未来业绩岌岌可危。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担保类型有三种:上市公司互保、变相为大股东担保和为关联企业担保。其中,上市公司互保主要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贷款的方便。出现危机主要是由于对对方实力认识不足。而另一种担保,则是因为不少大股东通过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和关联企业进行巨额恶意担保,将上市公司变为“提款机”任意圈钱,最后将上市公司彻底掏空。
被大股东恒通集团当成提款机的ST棱光正是如此。其近5亿元的对外担保中有逾3亿的担保对象为恒通集团的子公司。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轻骑集团不仅让ST轻骑为其提供担保,还以ST轻骑名义向银行及证券公司借款1.583亿元,在30多亿元回收无期的应收账款和10多亿对外担保的沉重压力下,ST轻骑的财务状况更加恶化,今年第一季度公司亏损仍达647万元,公司寄予厚望的轻骑集团与印尼韩氏集团的重组也未见有任何进展。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琼海德公司原董事长在未获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以琼海德为原第一大股东提供3300万元的担保。PT琼华侨的两位前任高管通过为其分别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经济担保来蚕食公司财产。南洋航运原总裁陈涛、总裁助理陈师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营公司亿利物业提供2000万元担保,使负债累累的南洋航运被推上法庭。更为严重的是,已经有担保涉及欺诈蒙骗等犯罪行为。如广东飞龙窃取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提供虚假担保,导致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中科创业利用数家被控制的上市公司、相互担保贷款并最终形成了一条高达54亿元的超级资金链,操纵股市,违规谋利。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证监会于2000年7月1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对外信用担保的对象选择、担保的风险防范、担保的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育滞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等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蕴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与市场风险,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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