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子恢
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生效的首日,湘财证券同里昂证券一起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成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申请。据公开报道,除湘财证券与里昂证券外,目前还有一批公司如长江证券与法国巴黎百富勤等,也正在递交申报材料。
除合资券商之外,在为组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作冲刺的还有国泰君安与安联集团、海通证券与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申银万国与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及国际金融公司、光大证券与保德信集团、国通证券与荷兰国际集团、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与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及有潜在可能的中信与AIG等等。
从长远看,国际化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早晚将与国际市场对接,中国券商也早晚要面临与国际券商同台竞争的那一天。虽然加入WTO后,中国证券业仍有一段保护期,但这段时间不会很长。同时,境内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从顺序上看,境内券商首先要面对同业的竞争,先重组兼并,然后才是真正地与外资竞争。因此,国内券商均希望通过与境外券商或者投资银行的战略合作,找到更多的市场机会。这对于境内券商的成长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
但是,对照规则生效前中外合作方积极披露合作进展的高调姿态,规则生效后,一些有合资意向的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均保持了一种低调。如今已有半个月过去,再没有新的动态消息传来。
实际上,券商合资并不可能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快。由于规则客观存在的种种限制,券商合资政策开闸之后,放出的只是一股温水,而这个温度还远没有达到沸腾的临界点。
合资券商不能从事A股经纪业务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其他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外资股的经纪、以及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自营和经纪业务。”由此可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综合性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包括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在内的所有证券业务,但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A股几乎一统天下,不能做A股经纪业务,外资股不仅容量小,而且交易还受很多政策限制,如机构投资者不能从事B股交易,H股、S股和N股等其他外资股在国内交易尚未有章可循。若管理层不放宽外资股交易方面的限制,合资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量将大大缩减,参股的内资证券公司拥有的大量营业部将失去优势。这一方面严重削弱证券公司的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外资本来看重的内资公司营业网点因其作用削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吸引力也将下降。
合资券商的外资规模总量受到限制
《规则》第十条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境内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大的也仅45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实际上为外资参股设置了上限。根据“三分之一”原则,如果外资要参股,其金额上限最多只是15亿元人民币。而参与中国市场券商合资的,基本是一些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从其庞大的资金规模来看,这点钱实在是“小菜一碟”,更何况境内大部分综合类券商的注册资本金仅10亿元人民币多一点,更多的外资方能进入的资金绝对是有限的。
由于有两个“三分之一”的规定,因此,外资在证券公司中的作用和影响将是恰如其分的。也正是因为如此,管理层才一再表明,允许外资参股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并不等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向外资开放,也有分析人士藉此认为,外资参股券商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绝对不可能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形成巨大冲击。
设立合资券商有两难选择
《规则》第四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境内证券公司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大中型券商如大通、广东、广发、国泰君安、海通、华福、宏源、申银万国、西部、兴业、中关村、中信等均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制券商在设立合资券商的过程中面临操作难题。
《规则》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设置了两难选择,其一、通过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但是如果走这条路,那么根据规则,内资证券公司将不得从事A股经纪业务,这等于将巨大的市场份额白白放手,因此,内资证券公司变更的动力不足;其二、中外合作双方出资重新组建新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条路也并不好走。根据规则,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低于三分之一,因为内资证券公司自由资本普遍较低,要抽出数千万元资金重新组建综合性的合资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内资证券公司参股的热情是被打了折扣的。合资券商高管任职资格受限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规定:证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条件,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同样面临类似的“资格”问题,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外资方,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话,境外人士将不能出任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
从7月3日亮相的《境外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相关条款看,推荐人扩大为“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或者申请人原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让外资方稍稍吃了定心丸,但是,由于相关的条款并不明确,因此,如何处理有关问题,仍令申请公司心存疑虑。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一些有意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国外金融机构不得不细心研究规则,例如韩国三星。早在今年初,韩国三星将集团第三号人物李亨道派到中国,出任三星中国本社社长,他在承担将三星的世界战略中心从美国移到中国的使命的同时,还肩负着开拓三星金融与证券在中国市场发展的使命。李亨道在5月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描绘过三星金融与证券业务在中国的市场的发展梦想,但是时至今日,三星还没有在金融与证券领域有实质性运作。
有关消息表明,三星本社正在细心研究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两项规则,探讨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可行方式,三星证券不久将在中国国内开设代表处。
实际上,由于利益分配与公司管理与控制权等关系必须要理清,合资券商之路是漫长的。拿湘财证券来说,2000年8月与法国里昂证券开始谈判,2001年2月8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并于3月正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成立合资公司的申请,前后总共历经两年的准备。其中,花在谈判上的时间就有6个多月。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这是中外双方都关心的两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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