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飞跃:黄金比例缩股全流通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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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7:32 新浪财经 | ||||||||||||||||||||||||||||||||||||||||||||||||||||||||||||||||||||||||||||||||||||||||||||||||||||||||||||||||||||||||||||||||||||||||||||||||||||||||||||||||||||||||||||||||||||||||||||||||||||||||||||||||||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连续4年下跌,市值损失过半,严重背离宏观经济走势,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对全流通预期不明确。当前,市场广泛接受的全流通方案是股权调整类方案,但现有的股权调整比例计算方法具有随意性。本文分析了全流通的实质、前提、原则、目标、方式和难点,根据缩股全流通A股股东市值稳定公式,推导C股缩股比例计算公式。并根据缩股与送股等价公式,推导C股向A股送股比例计算公式。股权分置仅是一个股权结构问题,因此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只宜采用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比例仅与股权结构比例相关。
关键词:股权结构、全流通、流通市值、动态价格、缩股比例、送股比例 贺飞跃 一、引言 关于全流通,社会各界提出数千种方案,可归纳为七大类,即配售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包括回购/缩股/扩股等)、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权证类方案、基金类方案及其他类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换及分批划拨等)等七个类别。市场广泛接受的方案是股权调整类方案,现有的股权调整类方案,C股基准价一般以净资产、市盈率、历史成本价、协议转让价、询价与类别股东表决定价为基础确定,A股基准价一般为一定时期流通价格或历史成本价等静态价格,然后计算缩股或扩股比例,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而笔者根据全流通前后流通股东市值稳定目标和A股动态价格计算缩股比例,并根据缩股与送股等价公式计算送股比例,具有客观性和严谨性。 二、全流通的理论基础 1、全流通的实质。国内A股股票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上无一例外地有这么一段文字说明:“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发起人股暂不上市流通。”这是国内外招股说明书的最大区别,即境外发起人股的锁定期通常是一个明确的固定期限比如1-2年,而境内A股暂不流通则没有明确的期限。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招股说明书属于合同的范畴。全流通的实质是暂不流通股(简称C股)欲变更合同条款,取得流通权。 2、全流通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C股股东要变更合同条款,实现全流通,必须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实施。即C股在A股市场流通,必须与A股股东协商一致,C股股东在H股(或B股)市场流通必须与H股(或B股)股东协商一致。未取得流通股东的同意,C股不得流通,C股股东不可能单方面擅自宣布全流通。因此,全流通的前提是C股股东拟变更合同条款,实现全流通,必须与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股权分置不是个案,几乎涉及所有上市公司,因此这种协商不是一个上市公司C股股东与流通股东的个别协商,而是所有上市公司C股股东与流通股东的整体协商。因此全流通方案也不是个别的,应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全流通的原则。协商的双方都会有一个底价,这个底价就是原有利益不受损害。由于C股无流通权,而A股有流通权,具有流通溢价,因此A股流通价格远高于C股协议转让价格,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全流通的原则是C股股东全流通后流通市值不小于全流通前的协议转让价,流通股东(包括A股股东、B股股东、H股股东)全流通后的流通市值不小于全流通前的流通市值。如果流通股东的利益在全流通时受到损害,还不如C股永不流通。一个极端方案是,C股在A股市场无条件全流通,这将导致流通股数量大幅增加,流通股价格大幅下跌,直至崩盘,A股股东将血本无归,这是A股股东不可能接受的。因此C股全流通是有条件的。 4、全流通的目标。由于A股股东的分散性和私人性、C股股东的集中性和国有性,决定了A股股东相对C股股东而言,是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对A股股东而言,不太可能从全流通中获得额外好处,A股股东从来也没有这种奢望,只希望能维持原有利益,这也符合帕累托效率——C股股东处境变好,而A股股东处境不变坏。因此,全流通的目标是:全流通前后流通股东(尤其是A股股东及中小股东)市值稳定。 5、全流通的方式。股权分置仅是一个股权结构问题,因此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只宜采用股权调整类方案。广义地说,股权调整包括股权性质调整和股权数量调整。根据股权性质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股权性质调整,是将C股作为优先股,永不流通(不变更合同条款),享有分红和清偿的优先权,但无表决权,这样既明确了C股永不流通,又解决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但C股股东丧失控制权,将遭到上市公司现行经营层和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在实践中难以实施。股权数量调整,主要是C股缩股全流通或C股向A股送股全流通。这样股权结构会发生量变,一般不会发生质变,比较温和,在实践中容易实施。 全流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C股缩股全流通和C股向A股送股全流通。C股缩股全流通适合含A股和C股的上市公司的全流通。缩股全流通是A股股东股票数量不变,C股按一定比例折合为A股,实现全流通,A股市价无须除权。C股送股全流通既适合含A股和C股,也适合含A股、B股、C股、H股上市公司的全流通。送股全流通是B股、H股数量与总股本不变, C股股东将部分股份送给A股股东,实现C股在A股市场的全流通。A股市价须除权,B股、H股市价无须除权。 6、全流通的难点。全流通的难点在于确定C股与A股的基准价。开设C股市场,将C股通过公开市场转让给非A股股东,导致A股股东市值下跌,因此C股市场遭到了否定而被迫搁浅。将C股通过市场方式转让给A股股东,因C股的垄断地位,而不可能给出合理的价格。将C股通过询价制度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定价,由于询价的不负责任性和投票的幕后交易,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必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现有的股权调整类方案,C股基准价一般以净资产、市盈率、历史成本价、协议转让价、询价与类别股东表决定价为基础确定,掉进了试图为C股人为定价的陷阱。而全流通的目标不是计算C股流通溢价,而是全流通前后A股股东市值稳定,因此,我们可以先撇开C股定价,重点考察A股基准价。 现有的股权调整类方案,A股基准价一般为一定时期流通价格或历史成本价,走进了试图以A股静态价格为基准价的误区。事实上,A股流通价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任何时点的流通价格都是千千万万人选择的结果,不宜以某一时点或时期的静态价格为基准价,也就是说,任何时点流通价格都是合理的,而不能只假设某一时点或时期的流通价格是合理的。虽然不能以A股静态价格为基准价,但全流通前后,有关参数的改变,导致A股价格的变动,以A股价格变动幅度即动态价格为基准还是可行的。 三、黄金比例缩股全流通方案的推导 (一)黄金比例缩股全流通方案的推导 假设1:沪深证券交易所只有1家上市公司(这样可使结论具有普遍适用性); 假设2:全流通前后沪深证券交易所流通市值M、上市公司预期收益D、市场利率R不变(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过渡期为0时该假设成立,这要求全流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比如一个晚上)。 设q:全流通前C股数量与A股数量之比,QA:全流通前A股数量,PA:全流通前A股价格。s:C股缩股比例,即1股C股折合为s股A股,V: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可得如下公式: M= QA * PA………………………………………………………………(1) V=D/R……………………………………………………………………(2) 缩股全流通,一方面导致流通股数量从QA增加到QA(1+ q s),因全流通时点流通市值不变,根据(1)式,则流通股价格从PA下降到PA /(1+ q s),A股股东市值从M下降到M/(1+ q s),则A股股东市值下降幅度为(1+ q s)/1;另一方面,因全流通时点上市公司预期收益、市场利率不变,根据(2)式,则A股股东内在价值从D /(1+q)/R上升到D /(1+q s)/R,则A股股东市值上升幅度为(1+q)/(1+q s)。 为了实现A股股东市值稳定目标,缩股全流通后,因流通股数量增加导致A股股东市值下降幅度,与因内在价值上升导致A股股东市值上升幅度相等,相互抵消。缩股全流通A股股东市值稳定公式如下: (1+ q s)/1=(1+q)/(1+q s)………………………………………(3) 根据(3)式,可得C股缩股比例计算公式: s=((1+q)1/2-1)/ q……………………………………………………(4) 根据(4)式,选择若干q值,计算缩股比例s,见下表。 表1:不同q值下的缩股比例s
从(4)式和表1可知,C股缩股比例仅与C股数量与A股数量之比相关,且呈负相关。 由于 q>0,根据(4)式可得 0<s<1/2 (5) 从(5)式可知,C股缩股比例小于1/2(等价于A股扩股比例大于2)。事实上,C股场外协议转让价格一般为A股市场价格的1/5到1/4,C股股东根据(4)式缩股,可实现流通权所得大于股权所失,处境变好。当前有些全流通方案对A股10送10扩股(C股数量不变),即1股A股折合为2股C股,然后全流通,会造成流通股数量增加幅度超过A股内在价值增加幅度,损害A股股东市值。并且q值越大,对A股股东市值损害越严重。 (二)黄金缩股比例的测算和检验 对同时含A股、C股、H股(或B股)的上市公司,不宜采用C股缩股全流通方式。因为缩股全流通,不影响H股(或B股)数量,但影响了H股(或B股)每股收益。为了既不影响H股(或B股)数量,也不影响了H股(或B股)每股收益,可采用C股对A股送股全流通方式。 设g:C股送股比例,即C股股东按每1C股送g股的比例送给A股股东。 o:A股获股比例,即A股股东按每1A股获得o股的比例获得C股。 缩股后C股与A股股东股票数量之比为qs/1,送股后C股与A股股东股票数量之比为q(1-g)/(1+qg)。根据股权结构原理,可得缩股与送股等价公式: qs/1= q(1-g)/(1+qg)………………………………………………………(6) 根据(4)式和(6)式,可得全流通送股比例计算公式: g=s=((1+q)1/2-1)/q…………………………………………………(7) 根据(5)式和(7)式: 0< g = s<1/2………………………………………………………………(8) 因此,C股送股比例等于C股缩股比例,仅与q相关,且呈负相关,介于0与1/2之间,即C股送股最多不超过C股数量的一半。 根据(7)式,可得A股获股比例计算公式: o=gq=(1+q)1/2-1………………………………………………………(9) 表2:缩股与送股全流通前后股票数量、价格、市值与收益比较
如果C股全部在H股(或B股)市场全流通;或者C股一部分在A股市场全流通,剩余部分在H股(或B股)市场全流通。同样可根据流通股东市值稳定目标进行推导,这里不再展开。 四、黄金比例缩股全流通方案的运用举例 1、以不含H股和B股,只含A股和C股的武钢股份为例,其总股本为783800万股,其中,A股数量为189600万股,C股数量为594200万股。可得q=3.134。 为了保持A股交易价格的连续性,可采用缩股全流通方式,根据(4)式,s=0.3297。A股数量不变,C股按0.3297比例折合为A股,然后实现全流通。 为了保持全流通前后总股本不变,亦可采用送股全流通方式。根据(7)式和(9)式,g=0.3297,o=1.033。即C股股东每1股送0.3297股,A股股东每10股获10.33股,然后实现全流通。当前市场上流传的武钢股份全流通方案是C股股东对A股股东10送10,然后实现全流通。该方案o=1,与根据(9)式精确计算出来的A股获股比例o=1.033比较接近。 2、以含A股、C股和H股的超级大盘股中国石化为例,总股本为8670243.9万股,其中,A股数量为280000万股,C股数量为6712195.1万股,H股数量为1678048.8万股。可得q =23.972。若C股不在H股市场全流通,全部在A股市场实现全流通,根据(7)式和(9)式,g =0.1667,o=3.997。即C股股东每1股送0.1667股,A股股东每10股获39.97股(约40股)。而当前市场上流传的方案为,拿出中石化的C股以10:10的比例,向A股股东以1.987元的净资产价配售,然后实现全流通,这简直是天方夜谭,不着边际。 表3:根据(2)式、(7)式和(9)式计算部分上市公司缩股、送股、获股比例和沪深所有上市公司平均缩股、送股、获股比例
五、黄金比例缩股全流通方案的优点 1、黄金比例缩股方案根据全流通前后流通股东市值稳定目标推导,不对A股市场推倒重来,A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2、采取缩股与送股的全流通方式,A股股东与C股股东均无须再拿出真金白银购买对方股票;并避免C股市场定价的垄断性,询价的不负责性,以及投票表决的幕后交易。 3、无须对C股定价,也无须确定A股的基准静态价格,而根据A股全流通前后动态价格,推导全流通缩股与送股比例计算公式,摆脱C股定价以净资产为基础,钻净资产的死胡同。 4、去伪存真、化繁为简,根据股权结构比例即可求出缩股、送股或获股比例,具有客观性和严谨性,避免市场操纵。 5、既承认流通溢价,又承认创业溢价。全流通时,无须追溯历史。 6、具有普遍适用性,既适应于含A股、C股的上市公司,也适合A股、含B股、C股、H股的上市公司,避免因不同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方案而造成预期混乱。 7、实现C股流通溢价,C股流通市值MA* q*s,应高于C股场外协议转让价QA*q* PC,超过部分即为流通溢价(见表2)。若A股股东能分享该部分溢价,获得一定补偿,则善莫大焉!因此,根据(4)式、(7)式、(9)式确定的s值为上限,g值、o值为下限(即A股股东协商底价)。股权调整比例可以由行政决策,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表决。 8、可试点实施,也可整体推进。可随时实现全流通,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只须一个晚上,快刀斩乱麻,无须设立过渡期和锁定期,不留下后遗症。 9、全流通后,沪深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增加78.05%,平均市盈率下降78.05%,实现与国际接轨。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从31.54%上升到56.15%,发起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从68.46%下降到43.84%,有效缓解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 10、投资者对全流通预期明确,摆脱A股市场长期下跌局面,将促使资本市场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实现A股股东、C股股东与国家多赢。 六、结论 全流通的实质是C股股东股欲变更合同条款,取得流通权。全流通的前提是C股股东拟变更合同条款,实现全流通,必须与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这种协商不是一个上市公司C股股东与流通股东的个别协商,而是所有上市公司C股股东与流通股东的整体协商,因此全流通方案也不是个别的,而是统一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协商的双方都会有一个底价,这个底价就是原有利益不受损害。全流通的原则是C股股东全流通后流通市值不小于全流通前的协议转让价,流通股东(包括A股股东、B股股东、H股股东)全流通后的流通市值不小于全流通前的流通市值。C股在A股市场无条件全流通,这是A股股东不可能接受的,因此C股全流通是有条件的。根据帕累托效率,全流通的目标是:全流通前后流通股东(尤其是A股股东及中小股东)市值稳定。股权分置仅是一个股权结构问题,因此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只宜采用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比例仅与股权结构比例相关。全流通的方式有两种:C股缩股全流通和C股送股全流通。全流通的难点在于确定C股与A股的基准价。全流通的目标不是计算C股流通溢价,而是全流通前后A股股东市值稳定,因此,我们可以先撇开C股定价,重点考察A股基准价。虽然不能以A股静态价格为基准价,但全流通前后,有关参数的改变,导致A股价格的变动,以A股价格变动幅度即动态价格为基准还是可行的。为了实现A股股东市值稳定目标,缩股全流通后,因流通股数量增加导致A股股东市值下降幅度,与因内在价值上升导致A股股东市值上升幅度相等,相互抵消。根据缩股全流通A股股东市值稳定公式,推导C股缩股比例计算公式。并根据缩股与送股等价公式,推导C股向A股送股比例计算公式。 黄金比例缩股方案有诸多优点,但缩股与送股全流通仅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可能解决中国股市所有问题。如不能自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能必然地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不能解决股市为国企圈钱解困脱贫的问题。要解决中国股市中的其他问题,还需要采取针对性的配套措施。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