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权:关注违规担保风险

积极行权:关注违规担保风险
2018年10月25日 07:04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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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或超过规定限额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发展危害颇大,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此,我们将结合案例解析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典型形式,提示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时加以关注。

  一、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形式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二是上市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未做信息披露;三是有的上市公司事后才披露了担保信息;四是个别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危害

  近几年,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对外担保频繁出现,违规担保数额较大,并且出现由上市公司相互担保形成“担保链”与以地域为特征的“担保圈”,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引发公司的财务风险,也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危害不可轻视。

  1.危及上市公司经营。对外担保虽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正常经营行为,但为保护公司及相关投资者的利益、限制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滥用权利,对外担保也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否则极易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

  2.诱发大股东权利滥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尝试走上这条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的道路。

  3.损害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上市公司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设立的制度。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损害了信息披露制度应有的公信力,致使原本信息掌握不对称的投资者的知情权被侵犯。

  4.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一经曝光,伴随监管机构问询、立案调查、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发生,进而引发二级市场强烈的不良反应。中小投资者面对该类突发情况,未来得及了解具体事项,所持股票价格便遭受严重折损。

  三、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案例

  案例1:A公司在2015年7月经公司自查,发现22笔对外担保均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6月在C银行成都甲支行的2200万元6个月定期存单为成都另外一家公司在C银行成都乙支行借款2000万元进行了质押担保;在2015年5月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S支行的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2300万元提供了质押担保。截至2015年底,两笔借款已经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

  案例2:B上市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12笔,余额3.216亿元,其中对公司子公司担保余额0.55亿元,对关联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担保余额0.70亿元,对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保余额0.95亿元,对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保余额0.78亿元,对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保余额0.24亿元。根据半年报信息,公司目前尚未实际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也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并且,公司未披露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采取的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投服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上市公司实行了网上行权措施。

  四、中小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哪些方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等200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一是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上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以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是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对外提供担保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信息披露要求报告的内容之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二)项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关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之所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层面都做好了详细规定:一方面是来自于担保的后果,任何一次对外担保都有可能承担最终偿付责任,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进而损害全体股东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仔细研究论证严格审议,谨慎决策把控风险。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有权对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外重大担保)发表意见、投票决策,这种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因此,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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