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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案:监管风暴的信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 10:3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赵文佳 北京报道

  继“带头大哥”、“散户刘芳”之后,又出现了一位“股市神人”——周建明。

  证监会日前通报称,已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挂买单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在我国已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记者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处罚周建明有理有据。周建明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

  “股市神人”受罚

  2006年6月26日,“股市神人”周建明在上午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433万余股。

  此后周建明又同样以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了“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和“成都建投”14只股票的股价。非法所得176万余元。

  据律师介绍,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周建明此举违反了《证券法》的第77条,并依据第203条对其作出判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以下简称“决定书”),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价格,违法所得1762239.85元(约176万元)。证监会认为,周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2239.85元(约176万元),并处以罚款1762239.85元(约176万元)。

  据了解,证监会为查处周建明一案,此前已经搜集了大量证据,主要有: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计算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而且这是2007年9月《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的此类案件。

  “对周建明案,证监会应该已经查了很长时间了,去年好像就有传闻。”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证监会选择在这个时间公布,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

  谁是周建明?

  对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连续操纵15只股票股价的周建明,人们渴望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对周建明身份的传言,业界已有多个版本,有的说周建明系某上市公司高管,有的指其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记者日前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内的中国证监会时,碰到多位媒体同行都来此打探周建明的详细情况。而据此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他当天下午两点开始上班,到下午3点半左右就有八九个自称是记者的年轻人来询问周建明的事。当记者向证监会求证周建明的真实身份时得到的多是类似“不清楚详情”的回答。

  记者浏览中国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时注意到,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透露了周建明的身份:男,出生于1965年3月,家庭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而这一信息早已“落伍”。据一家媒体报道,其记者找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求证时,发现这套房子的主人根本不是周建明,而是一户姓林的人家。根据主人介绍,这套房子的主人原来确实是周建明,但2001年就被卖给他了,他也不知道周建明的身份及现在的住址。

  而根据种种迹象,大家都猜测证监会有可能已经知道周建明的确切身份。因为其日前公布的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决定书还重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继认定周建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位证监会官员日前表示,正在对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证监会表示,此《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制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证监会还表示,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据了解,2007年证券市场有数起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其中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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