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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和中集恩怨难了 外企首次起诉破产清算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4日 16:09 华夏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 赵文佳 北京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李曙光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的《破产法》于今年6月份正式开始施行,而新的《破产法》中没有“清算组”一词,而是称为“管理人”。而此案正是发生在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之间,对于发生在新旧法衔接之间的破产纠纷案件,会由一些衔接之间的相应法律来解决。

  中集集团(000039)在江苏扬州产业扩张引发的官司近来步步升级。据了解,瑞银集团旗下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下称瑞华)起诉中集三个子公司的案件将于今年8月中旬开庭审理,瑞华和中集集团方面的恩怨如何收场值得关注。

  7月18日,瑞华起诉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下称通运)破产清算组的案件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第一例大型外资投资集团起诉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案例,对促进国内企业规范破产有着深远意义;而此案无论结果如何,对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托管、租赁、兼并模式进行扩张的中集集团都是严重挑战。

  瑞华和中集的恩怨

  一个是国际大型财团,一个是中国集装箱行业霸主,瑞华和中集集团本来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因为通运这家公司,让二者陷入诉讼漩涡。

  2005年11月瑞华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到江苏省一个约8亿元的不良资产包,其中通运债权4亿元、通利1亿多元,成为通运、通利最大债权人。当时通运资产已经被中集租赁,通利被中集托管经营。

  瑞华是通运的最大债权人,中集集团方面则是通运的托管租赁方。去年10月,通运被宣告破产时,瑞华以中集集团等关联方托管租赁通运,转移通运主营资产而导致通运破产为由将中集集团母公司等三家关联方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运被宣告破产后,其持有的扬州通利集装箱有限公司51%的股权被转让给中集集团关联企业,瑞华认为,通运清算组处置通运股权不符合法律程序,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于今年6月8日将清算组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其实在通运清算组拍卖通运破产财产时卖财产和买财产的是一家。他说:“清算组是通运公司的上级,就是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的控股股东是中集,买也是中集下属公司买的,买卖是一家。”

  今年1月12日,瑞华就将中集集团母公司等三家关联方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华在起诉书称,中集系几家公司通过控制通运,通过一系列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通运主营资产,导致其债务人通运被宣告破产,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亿元。6月8日瑞华将清算组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违法?

  记者在拿到的起诉书上看到,瑞华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拍卖通运财产的行为无效。

  瑞华的委托律师祝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一、被告擅自处理抵押财产,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别除权。二、被告未经瑞华会议通过擅自处理破产财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他说:“它(通运破产清算组)不经过我们(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就(把破产财产和抵押财产)卖了,就存在低卖或贱卖的情况,这样债权人的利益肯定是会受到损害的。”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最终了解到,通运与中国银行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先后签订了4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2110523、98111037、011110910、011111216号。通运公司确认,截至2003年12月20 日,共计欠扬州中行贷款本金4500万美元。

  为保证通运公司如期履行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偿还义务,通运公司与扬州中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诉讼中涉及的财产和权力抵押给了债权人。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该部分债权划拨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11月瑞华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买到这个资产包,瑞华依法成为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有关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解释,《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包括“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则是“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破产财产处理的法定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应当由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经债权人讨论并通过以后,才能由清算组执行。而记者在瑞华起诉书上看到:根据扬州中院(2006)扬民破字第0005-4号《通知书》,通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是2007年5月25日9时,运通清算组公开处理破产财产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未召开,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自然谈不上递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因此,通运清算组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处理破产财产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因此,瑞华认为通运清算组在通运公司破产过程中擅自处理抵押财产、违反法定程序处理破产财产,其行为应当为无效。

  法律完善任重道远

  虽然新《破产法》已经正式实施,但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障仍然未能水到渠成。

  7月18日上午9点,瑞华起诉通运清算组一案准时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胸有成竹的瑞华期待着经过陈述诉讼请求、对方庭辩、辩论之后拿到胜诉的判决书。然而法院提出的诉讼程序问题却让他们遇到了新麻烦。通运清算组表示,在企业破产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比如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纠正,但不能另外提起诉讼,因此应驳回瑞华的诉讼。而法院也认为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不应该在被起诉范围内。

  祝阳说:“以前旧的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侵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它(破产法)只有一条说:如果清算组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由法院来纠正。但是也没有禁止说,清算组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不能够提起诉讼。另外此案立案是在6月8日,新的《破产法》是在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规定,如果是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审理在新法施行之后,新法当中对清算组没有规定,就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既不属于行政案件也不属于仲裁一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畴,因此认为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李曙光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的《破产法》于今年6月份正式开始施行,而新的《破产法》中没有“清算组”一词,而是称为“管理人”。而此案正是发生在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之间,对于发生在新旧法衔接之间的破产纠纷案件,会由一些衔接之间的相应法律来解决。

  业内律师对此表示担忧:“如果最后法院裁决债权人没有权利起诉清算组的话,那么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其又将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权利救济?新《破产法》出来后,企业破产清算越来越不新鲜,这是法律必须面对的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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