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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9:43 新华网

  财政部、证监会颁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 江国成) 财政部、证监会4月9日联合发文规定,只有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担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是财政部、证监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据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介绍,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

  证监会网站12日全文刊登了《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述通知分7大部分,50余条款,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等。

  据介绍,新办法的发布使真正有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我国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新办法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没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发展争取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已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现执业质量问题,不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和证监会将依法收回资格,从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做强做大,推动我国
注册会计师
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办法规定的主要条件包括: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

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新办法规定,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例如受到举报、被公众质疑、缺少证券从业经验、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关系不协调等,将予以严格监管。

  新办法规定了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其整改等,并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的诚信档案,记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检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新办法还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的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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