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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15: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 江国成)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中国证监会5日下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从今年起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上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0.5%至5%的差别缴纳比例。《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共分5章,22条,包括总则、缴纳比例、缴纳方式、监督管理、附则等。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于2005年9月29日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设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管理、使用这一基金。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境内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0.5%至5%的比例缴纳;发行

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这家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这一做法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外地投资者参与香港证券市场比重创10年之最证券投资活跃,闽将进行风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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