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多位委员建议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9:0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潘红敏

  2006年,基民们狠狠地疯狂了一把。托股市牛市的洪福,基民们最低收益都超过了50%,收益翻倍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今年,基金也成为两会委员的关注热点。

  变革现有封闭式基金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建议,变革现有封闭式基金制度。“17家基金公司,54只封闭式基金,817亿份基金份额。”郭松海认为,这三个数字基本上概括了逐渐被边缘化的中国式封闭式基金的全貌。

  他认为,封闭式基金是基金公司的创始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理论的创新与技术的进步,现有的封闭式基金在基金治理结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存续期限、交易手段以及费率等方面逐渐暴露出缺陷。现有封闭式基金急需变革创新。

  他在提案中建议,一是完善现有的封闭式基金治理结构,平衡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确保持有人大会能够行使基金赋予的权利。

  二是放宽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限制,扩大投资标的物的选取范围。

  三是将现有的封闭式基金变革成“半封半开”创新交易模式。通过定期适度开放降低折价率,改善其流动性,在交易方式上,当基金持续折价率达到一定幅度时,如超过10%时,创新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

  四是采取优胜劣汰的政策,刺激封闭式管理绩效。对每年排位后五位封闭式基金,应采取措施,缩短其存续时间。基金公司应绩效挂钩,应降低封闭式基金管理费率。

  完善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吴大诚则联名提出了有关开放式基金的提案:《关于完善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法律制度的提案》。

  提案建议,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要在已出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管理试点办法》、《信托法》的基础上,加快出台独立的基金管理基本法《投资基金法》(即统一立法)及其配套法律设施规章制度。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基金公司运作的内控机制。

  三是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正在制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应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并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应在《基金投资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论管理人还是托管人,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并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则要以自有资产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应在现在《公司法》、《证券法》初步规定的基础上,引进发达国家的派生诉讼制度,特别是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基金投资法》中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