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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德勤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新尝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22: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以《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作为诉讼依据

  本报记者 何军 岳敬飞

  昨日,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高级合作人涂勇代理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后第一时间接受了《上海证券报
》和新浪财经的独家专访。

  记者:您为何会代理这起案件?

  涂勇: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例,是投资者跨过科龙电器直接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而要求赔偿,而且是以《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作为诉讼依据,这为以后同类型的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参考,是一种大胆尝试。对我本人而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挑战。

  记者:起诉德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确定的?

  涂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作为当时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及审理依据。但是,此次我代理的这个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发生的,而且被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起诉,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记者:为何要求德勤公开道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涂勇:《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德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495元。

  之所以要求德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致歉公告,是因为此举能够最大程度向公众投资者告知德勤在“科龙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是根据原告买入科龙电器的成本和买入时间确定的。虽然,原告截至2006年3月27日持有2200股科龙电器,但我只代理其中200股向德勤起诉,因为原告买入这200股科龙电器造成的损失与德勤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为何不直接起诉科龙电器或者追加科龙电器为共同被告?

  涂勇: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起诉德勤,而且能够就近起诉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

  记者:如何对待案件进展?

  涂勇:假如原告起诉德勤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案件就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该案件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开拓性案件,为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开创了一个先例。我相信法院会对此案进行非常谨慎细致的审查,给原告一个满意的答复。

  如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原告会选择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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