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操纵股市最高可罚3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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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12:09 新闻晨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4日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和行政强制法草案、护照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请审议。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昨天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共17条,涉及4个方面内容: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关于其他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关注立法:操纵股市可刑事追究 解放日报:由于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草案明确应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