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规 申请冻结账户将依法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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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0:03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日前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5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
《若干规定》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是要提交申请书;二是要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要提供申请冻结账户的情况。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意见”。这主要是指认定被监管人(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意见。 《若干规定》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吴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