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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政策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7:39 四川金融投资报

  《通知》规定: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记者解读:试点公司仍然属于高度机密,为市场炒作提供想象力。自主解决股权分置,将对大股东让利较多的上市公司形成个股利好,但容易诱发大机构与上市公司勾结,且
问题解决比较复杂,中小投资者参与难度也比较大。

  《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记者解读: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通过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尊重与让步,因为增发、转债、配股只要50%流通股股东同意即可。但目前流通股股东网络分类表决机制已逐渐形同鸡肋,很多中小投资者至今不明白如何进行网络投票,参与的热情也不高。解决股权分置尽管事件意义重大,但相信不少中小投资者也许并没有多少精力与时间参与网络投票。

  《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记者解读:这对于证券公司是好事,但就像张卫星所说,目前几乎所有的解决股权分置方案都出自民间,保荐机构要重新做方案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一个挑战。

  《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记者解读:该条规定不显眼,但很重要。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也许转让不轻松,这个批准是在净资产以上批准还是敬资产能打折很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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