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指引 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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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7: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今后,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配股、重大资产重组等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工作指引》是《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配套文件之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工作指引》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工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工作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天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两个细则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最新报道: 此前报道: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