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不得增发新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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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22: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能更多地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成果。 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
本着这一精神,《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