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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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20: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江国成)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述规定还赋予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上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规定就独立董事的义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为防止少数上市公司滥用权力、随意解雇独立董事,规定指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