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事项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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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9:04 南方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证监会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按照规定,以下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些事项分别是: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链接 三年未分配现金利润 不得向公众增发新股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能更多地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成果。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等。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