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规矩 小股东受呵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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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0:49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乾 弘 中国证监会近日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
规定共分五个部分,首先是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规定明示,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规定还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事项作出了详尽说明。 |